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李大任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意见

来源:刑法进化观察室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文书课程资料 李大任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银海市河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大任的委托,指派郑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李大任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法律文书课程资料 李大任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银海市河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大任的委托,指派郑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李大任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李大任,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作为被告人李大任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辩护人认为本案主体不合法,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能证明李大任对非法行为有直接或间接故意。1、晋财广茂公司财务报表只能证明该公司在1月7日至3月8日之间买入了浩电股票,并无其他辅证,没有形成证据链,证明力极弱,而我方出示的周鹏举证词则证明了晋财广茂公司的运营基本上都是自己进行的,自行研究,自行决策,因此,买入股票的行为纯属其公司的正常运作行为,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具有公诉机关所指的违法性。2、主体不合法,李大任既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也不是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被告人已经表示,2010年1月7日介绍浩电公司和德克公司联系以后,就再没参加过两家公司所召开的收购洽谈会议,证人温瑞帆作证笔录也证明,2010年初李大任向温瑞凡打听美国德克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投资态度,两份证据相互对照,反映出我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浩电公司和德克公司洽谈的程度,当然也无法得知两家公司最终的收购是否能够达成。更无从谈起泄露该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3、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行为具有连续性。公诉人列举的晋财广茂公司购入浩电公司股票的时间是从2010年1月7日至2010年3月8日,加之李大任的董事职位,因此就认定李大任做了违法行为,却忽略了李大任从2009年就开始关注浩电公司,晋财广茂公司的周鹏举证明,从2009年上级公司就已经分配了手机电池和其他配件的行业研究任务,另外,从证人温瑞帆的笔录中可以了解到2009年温瑞帆和李大任就已经达成共识,买入了浩电公司的股份,后来证明该决策是正确的。最后,石求真的证言也证明,李大任分析问题深入,能够抓住关键,喜欢和其他人一起分析股市并入手。因此证明,李大任作为两个公司的董事,对浩电公司甚至是手机配件行业一直给予着高度关注,并且颇有见地,也成功了。辩护人认为,晋财广茂公司在2010年初对浩电公司的投资盈利完全是基于该公司自主研究的成果,与美国德克公司的收购行为无关,更不能加诸于李大任的正常管理行为。4、辩护人认为,李大任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潘逸周的证言证明了潘逸璇经常和认识的人谈论股市行情,被告人潘逸璇供述笔录和证人李晓英作证笔录证明,她和李大任经常谈论股市行情,这也就不足为奇了,两个炒股的人在一起谈论故事行情和分析值得投资的股市企业,实属正常,这种日常交流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更不应该成为被指控罪名的定罪依据。5、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人证言互相分散,没有辅证,和财务报表证据没有关联性。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李大任有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管动机和故意,也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非法交易和非法泄露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从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这一立法思想处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被告人李大任无罪的公正判决。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以充分采纳!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大任的辩护人: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XX 附件1、石求真证言2012年7月17日我是李大任的中学和大学同学,也是关系较为密切的朋友。我现在强舟集团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应郑X X 律师的要求,如实就李大任从事股票买卖的情况作如下介绍。李大任上学时就是班上的尖子生。大学还是创业拓展课的课代表。毕业后,他一直经商,还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有了自己的公司,做得很出色。他做得这么好,我们同学都不奇怪,因为他确实脑子好使,分析问题深入,能够抓住关键问题。平时我们聊天时,他最喜欢的话题就是炒股;还经常说他对股市的判断非常准确,一般都不会赔。从他说的情况看,他应该还是炒股老手,很有经验。他还经常找人一起分析股市行情,每次重大投资都是好几个人一起分析后再下手。因为我不炒股,每次就是跟他们一起吃饭,在旁边听听。 对于郑律师问及的浩电公司股票买卖的事,我确实不了解,也不记得听过这个名字。 附件2 周鹏举证词2012年 7月10日我叫周鹏举,自2008年以来,在晋财广茂公司经营部作部门经理。对于我公司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事情,应邀作如下情况说明。我们公司是晋财公司的下属公司,但是独立的法人。我们的经营基本上是独立进行的。有时候上级公司会发给我们一些股市行情分析的材料,让我们自己研究,自行决策。因为还有几个类似的公司,所以总公司不太在乎我们每一笔交易是否都赚钱。我们的运行模式有些像对冲基金,东边不亮西边亮。应该是在2009年下半年,上级公司让我们注意手机行业的股市行情,并催我们进行跟踪研究。2010年初,好像是过完元旦不久,上级公司又让我们注意手机电池和其他配件行业的研究。因为我们一直在进行跟踪研究,早就想出手。进一步研究手机电池还有其他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尤其是几家相关企业的经营状况后,我们经营部就提出要购买浩电公司的股票。公司高层也同意。我们很快就出手了。因为资金的筹集需要些时间,所以就分了几次买入。后来还真赚了一笔。大约是50万左右。我们经营收益也就交给公司。公司怎么与总公司核算,我就不知道了。我们顶多也就是按照公司规定多拿些奖金和提成。 附件3 潘逸周证言2012年7月18日我是潘逸璇的哥哥,应郑X X律师请求,我对我所了解的潘逸璇炒股的情况如实作以下介绍。潘逸璇炒股有不少年头了,曾经在大约十年前,曾经赚过些钱,后来基本上被套牢了,还亏了不少。我们没少说她,但她就是愿意炒,说是上了贼船,下不来了。也难怪,她女儿有病,也需要钱。一旦股市上被套牢了,她又不甘心,总想捞回来。这些年,她碰到谁都打听股市行情和炒股诀窍。我们家人都烦了,她一谈股票,我们就扭脸,不理她。她跟我们也就很少谈了,偶尔谈论,也是报喜不报忧。记得好多年前,大约三、四年前吧,我有个老同学,是个小公司的老总,她老跟人家联系,让人家介绍股市经验。开始她还小赚了点,后来也套牢了。弄得我那个同学老向我赔不是。其实我根本就不知道我妹妹炒得如何。…… 大概在10年,她说根据她的判断,还有她那个圈子里几个懂行的人一起分析,一致认为手机行业的行情好,有个什么电子公司的股票值得买。她向我借钱,我劝她别折腾了。但是她一定要买。作为她哥哥,我也只能尽力帮她,给了她五万。她有个中学同学,两个人特别好,还经常一起炒股。这次也是她们一起买的。后来听她说,那个同学出手快,还真赚了些钱。她因为还想等更好的价钱,没有出手。结果股票跌了,她又被套住了。这些情况是她女儿上幼儿园,需要我们帮忙找幼儿园和帮忙筹集费用,我们兄妹几个开会商量时知道的。否则,我也不会问。……
责任编辑:刑法进化观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