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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民:法哲学是对权利的具体认识

来源:兰理工法律人 作者:兰理工法律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名师宏论 发表时间:2014-03-13 17:27 阅读次数:614 所属分类: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权利的具体认识 刘建民人们说,法哲学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又称法律哲学,在英美等国往往又称法理学。从思维上讲,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
名师宏论 发表时间:2014-03-13 17:27 阅读次数:614 所属分类:法哲学法哲学是对权利的具体认识 刘建民人们说,法哲学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又称法律哲学,在英美等国往往又称法理学。从思维上讲,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是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从逻辑上讲,说法哲学是关于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这样的说法过于粗率,是行不通的。哲学讲究系统的认识,系统的认识必须保障各个部分是有机统一的,这就必须寻找一种普遍的、直接的、实在的事物作为认识的起点,并贯穿认识的始终。法律只是立法机关行使职能的产物,是权利认识运动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直接性。并且,法律也不具有普遍性,比如,法律(或判例)没有规定的事项而法院又必须审理的情形,国家的宏观调整政策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授权。所以,局限于法或法律,或以此为起点来形成哲学认识是行不通的。人们之所以局限于“法哲学”这样的说法,集中注意力在法学领域进行探讨,乃是因为受近代以来的东方“变法”这一说法的影响以及“法学”这样的学科称谓的局限。拿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来说,理论选择客观存在的权利事实作为起点,主观上又进一步揭示了权利所对应的人们的良知(主观的道德意识),进而用这种人们主观能够理解和认知并且普遍存在的权利事实而不是法律作为“基石”贯穿了理论认识的始终,从而形成一个具体的现实的而非抽象的逻辑认识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市民社会、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并延伸到对历史领域的探讨,它不仅仅是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即狭义的法学所探究的内容,更是关于国家的学说或关于政治的宏大叙事。同样的道理,作为逻辑学的应用,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一部分叫剩余价值学说,先是通过对商品活动的分析,揭示出剩余价值之后,再以剩余价值而不是资本来贯穿认识的始终,也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具体的理论体系。但这两个体系所持立场截然不同,完全对立,是完全不同的世界观。黑格尔讲的是自由、公平、正义的权利,马克思则揭示了那个时代普遍的黑暗。话说回来,我们可以接受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这一历史不长的传统说法,但要说它是关于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是法或法律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显然是是欠妥的。我们注意到,汉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著)其德文意思为“权利学说的形而上学基础”,英译本是THE SCIENCE OF RIGHT,汉译《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著)其德文意思是“权利哲学纲要”,这两部所谓的法哲学都首先关注权利。只有从权利出发,才能抓住法律最实质的要素,才能深刻认识整个法治社会的一切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哲学或法律哲学是关于权利的具体的现实的而非抽象的系统认识,是权利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即通过对权利的系统认识来树立一种全新的具体的法治的社会观、国家观、世界观。http://greatwalllaw.fyfz.cn/b/79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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