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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出境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来源:江岸检察 作者:江岸检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以案释法 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出境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申丽 一、基本案情 2003年,武汉市公布了《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定几类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
以案释法 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出境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申丽 一、基本案情 2003年,武汉市公布了《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定几类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明知自己系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主管单位同意。但其因怕出境频繁单位领导不批准,故通过伪造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及偷盖单位公章的方式,多次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骗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胡某持上述往来港澳通行证先后出入香港、澳门共38次。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边境管理法规;二是犯罪嫌疑人胡某是否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基于以上焦点产生了以下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理由是胡某的行为违法了武汉市公布的《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因此胡某的行为违法了国(边)境管理法规,且其偷越国(边)境达三次以上,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理由是胡某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属于违纪行为,而非侵犯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且其行为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三、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重要前提是行为人违反了国边境管理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指导、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普遍指导意义。(一)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出入境事由”即指出入境的原因、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上注明的出入境事由分为:个人旅游、商务、探亲、其他、逗留、团队旅游。胡某申请出入境证件时填写的出入境事由即为“个人旅游”,并未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胡某出入国边境时系使用真实的身份出入境,并未隐瞒真实身份,亦并未冒用他人身份骗领出入境证件。因此胡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二)2003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3.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根据上述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的规定,胡某不属于限制出入境人员。 武汉市公布的《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是地方政策规定,只在一定区域对一定范围的人具有约束和指导,不具有普遍性。因此胡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过组织部门同意私自出入国边境,从本质上来说仅违反了武汉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属于违纪行为,而非侵犯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江岸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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