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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院分析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不均衡并提出建议

来源:江岸检察 作者:江岸检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经验交流 江岸区院分析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不均衡并提出建议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缺乏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如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不平衡、个案之间不平
经验交流 江岸区院分析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不均衡并提出建议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缺乏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如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不平衡、个案之间不平衡等量刑不均衡现象。江岸区院公诉科以2015年第1季度区法院判处的危险驾驶案生效判决为分析对象,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进行了分析。一、危险驾驶罪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不平衡。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罪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轻重相均衡。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自身所固有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恰当的量刑,罚当其罪。在对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节: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驾驶车辆情况(包括车型、车辆安全设施、有无牌照、有无年检等);是否无证驾驶;是否存在违法或犯罪前科;醉驾时有无其他交通违章行为;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如何;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是否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经审查发现,在多起危险驾驶案件中法院对无证驾驶这一从重情节在量刑时并没有充分体现。例如,在左某危险驾驶一案中,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75.88mg/100ml)无证驾驶机动车,无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此案适用缓刑明显与被告人的罪行不相适应,量刑偏轻,不能有效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2.个案之间量刑不平衡。一般来说,同一法院在同一时间段内,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应作出相同或相当的处罚。如果同罪不同判或是在具有不同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处罚相同,那么就会造成司法不公,从而影响司法权威。3.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过于宽泛。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说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并不是十分严重,情节也不恶劣,故法院在考虑对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既要考虑其有无再犯的可能性,又需要起到有效遏制、预防危险驾驶犯罪的目的,对缓刑的适用不能失之过宽。二、规范危险驾驶案件审理工作的建议1.统一危险驾驶犯罪缓刑适用标准。在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醉驾行为中酒精含量的比例大小,合理确定缓刑适用的区间。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缓刑:血液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以下,未造成交通事故,认罪、悔罪且无再犯的危险,不具有《意见》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惩治危险驾驶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区别对待原则,正确把握宽严对象与尺度,不断提高惩治效果。需加强危险驾驶案件的规范量刑工作,统一量刑思路和方法,法院系统应采取编发参考案例,组织片区交流等方式明晰该类案件的刑罚适用条件。3.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危险驾驶犯罪的合力。司法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各自的职能作用尽快建立起快速办理危险驾驶案的工作机制,就危险驾驶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预防该类犯罪的措施及时进行磋商,推动形成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完整而严密的惩防体系。
责任编辑:江岸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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