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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取证若干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来源:江岸检察 作者:江岸检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经验交流 贪贿犯罪取证若干问题的分析及对策李 康 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长期以来,贪贿犯罪因其自身的特点和面临的形势而呈现出“查办难”的局面。司法实践中,贪贿犯罪“查办难”难就难在“取证难”。如何
经验交流 贪贿犯罪取证若干问题的分析及对策李 康 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长期以来,贪贿犯罪因其自身的特点和面临的形势而呈现出“查办难”的局面。司法实践中,贪贿犯罪“查办难”难就难在“取证难”。如何破解贪贿犯罪“取证难”之困境,成为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十分棘手问题。因此,笔者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探讨贪贿犯罪取证的几点建议,以期为遏制贪贿犯罪提供些许裨益。一、侦查过程中贪贿犯罪取证难原因分析(一)行贿犯罪轻刑化致使行贿人员不配合作证多数情况下,作为一种对合犯罪行为,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相互依存,互为因果。行贿行为是受贿犯罪产生的直接根源,对受贿犯罪有着积极地引诱、推动效应,甚至在很多案件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行贿人是必然调查的重要证人,特别是在“一对一”的案件中,行贿人供证对案件的侦破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处罚的力度相对较小,导致一个现况就是行贿人往往拒不作证,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行贿人拒不作证的原因,除了受到受贿人及其亲友的恐吓或者利诱之外,多数情况下是有其自身多方面的考虑。(二)贪贿行为时空跨度大致使存在侥幸心态行受贿犯罪在空间和时间上扩张和延伸的表现就是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时间和地点不同。行受贿犯罪的空间范围十分广泛,在任何地点都可以发生该类犯罪行为。行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交易的形式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此类犯罪都是双方选定较为秘密的地点,行受贿双方觉得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犯罪嫌疑人往往心存侥幸。(三)贪贿犯罪证据本身相对特殊贪贿犯罪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其在证据方面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合性。贪贿犯罪的实施过程,多为“一对一”的表现形式。“一对一”其中的一方是行贿方,另外一方是受贿方,其中的犯罪意图、犯罪手段等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也只有犯罪双方最为清楚。这使得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行贿人的证言之外,难以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佐证。二是互证性。由于贪贿犯罪是对合犯罪,所以无论是受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还是行贿人的证言,都既能够起到自证的作用,又能够起到互相证明的作用。即一方暴露,证明对方有罪,也就自身暴露,证明了自己有罪。所以在实践中,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二者都是非法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的获得者,其目标一致、互相牵连,一旦一方受到查处,另一方也难逃法网,这种紧密的连带关系和“一损俱损、休戚与共”的风险意识使得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多订有攻守同盟,这就导致贪贿犯罪案件突破难度大。三是不稳定性。随着案件形势与诉讼阶段的发展、变化,行受贿双方的主观心理状态波动较大,易导致证、供发生虚假、变化和灭失,且难以控制和固定,证据的效力处于十分不稳定的状态。这种不稳定性更多地表现为证人(行贿人)作证时易动摇,其证言反复性大,使得证据本已十分单一的贪贿犯罪真假难辨,证据链条更加脆弱。(四)贪贿犯罪侦查取证过程易受外界干扰贪贿犯罪侦查取证过程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贪贿犯罪的主要证人大多与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和诉讼风险,这给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二是侦查对象的反侦查技术和社会能量的强大,“说情风”、“关系网”的阻碍在贪贿犯罪的侦查中尤其突出,加大了贪贿案件取证过程的复杂程度。三是贪贿犯罪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贪贿手法多种多样,有关书证、物证不易被发觉,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跨度大,有关证据多次转换空间,形成证据的错时错位,使得侦查取证的范围广泛,需要获取的证据数量多,最终造成贪贿案件侦查突破难、取证难。在司法实践中,贪贿案件往往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存在着“发现难”的问题,这种“发现难”的问题也增大了此类案件侦查取证的复杂性。由于大多数贪贿犯罪的侦查始于群众举报的线索,而在群众举报中,匿名举报占多数,导致了贪贿犯罪线索来源的隐蔽性,而这种隐蔽性源于贪贿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举报人怕遭受打击报复等多种因素。(五)新型贿赂犯罪加大了侦查取证难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利益分配格局的变迁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均导致诱发贪贿犯罪的因素增多,这也为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这些新型受贿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各种名义淡化权钱交易的受贿,具有“隐蔽性”。如有的行贿人选择婚丧嫁娶、逢年过节、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等时机向受贿人行贿等,这种权钱交易更有隐蔽性。二是受贿时间间隔拉大,呈现“期权化”。相较于“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典型受贿案件来说,先办事、后拿钱、权钱交易“期权化”的非典型案件逐渐增多。三是行受贿夹杂其他经济往来,具有“复杂性”。新型受贿案件中,很多行受贿双方刻意将犯罪事实夹杂在其他经济往来之中,有的以“市场交易”为名掩盖变相受贿,有的行受贿之间兼有借贷行为,有的行受贿双方还存在着合作投资等行为。上述新型受贿犯罪的发生与发展,给侦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二、对贪贿犯罪取证措施的完善建议贪贿犯罪不断高发且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态势,这种状况在不断地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我们办案人员提高自己专业水平提供机会和平台。因此,应该多总结经验和对策,为今后查办该类犯罪提供借鉴和参考:(一)完善初查工作,建立证供互动侦查模式在查办贪贿犯罪案件当中,口供具有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一般情况下,贪贿犯罪大体呈现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在外围工作做到一定程度,获取一定证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程度的内心确信之后,即接触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再根据讯问的情况来决定下一步的工作内容。这种模式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案件而言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一对一”的贪贿犯罪案件来说,容易因为缺少足够的外围材料使得讯问难以继续推进下去,从而致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之后,有的案件可以从头再来,有的案件则会因为接触犯罪嫌疑人时机不对而形成难办的“夹生案”。成功的贪贿案件查办经验显示,案件能在多大程度上推进,往往取决于外围工作的质量,做足做透外围工作是成功查案的基石。在当前情况下,侦查人员需要深刻理解初查工作的重要性,将工作重心前移,在充分初查的基础上选准突破口,建立“由证到供、证供互动”的侦查模式。(二)提高贪贿犯罪理论认知,围绕犯罪构成取证从贪贿案件本身所反映出来的类案特点和此类案件判决书的表述内容分析,控辩审三方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案件的特定环节或者是一段事实,衡量的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如判决书经常出现的字眼是“贪贿犯罪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等。侦查实践中,部分案件难以定罪,进退维谷,问题常常出在没有研习透法律规定,没有紧紧围绕犯罪构成取证,取证的目的性不强。导致的结果是取证工作看似全面,但是经不起深究,难以在庞杂的证据材料中挑选出有用的关键证据,如有的案件中侦查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取财务材料,但是对于涉及主体身份和职务便利的证据却相对缺失,导致案件定罪困难,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案件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区别和联系,案件事实涉及的内容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人物、事件等诸多信息,而犯罪构成事实是诸多信息中最核心和要害的部分,侦查人员应当善于在全面取证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把握核心与关键。(三)重视犯罪心理,紧抓第一次讯问机会贪贿犯罪的侦查人员大多都十分重视第一次讯问,但是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后,需要更加重视第一次讯问的作用。从侦查实践经验上来看,犯罪嫌疑人翻供一般都是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一方面侦查人员工作不全面导致翻供,如取证不全面,固定证据不及时,过后反复补正,引起犯罪嫌疑人警觉带来的翻供隐患;讯问方法不当,让犯罪嫌疑人摸清底细,编造事实进行的翻供。另一方面与新刑诉法修改后律师提前介入有很大的关系。新刑诉法实施后,面对辩护律师提前介入、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逮捕条件更加严格等,要想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必须要更加重视第一次讯问的作用。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由于我国辩护律师在讯问时没有在场权,刑诉法又没有规定讯问与会见的优先权问题,因此,会见不可能在讯问的同时进行,侦查人员要把握好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良好战机,获取有罪供述。且在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后,要抓紧时机,继续就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讯问,为将来的取证固证、深挖犯罪事实打好基础。(四)重视贪贿犯罪相关证据的保全由于贪贿犯罪的证据具有易变性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容易反复无常,甚至会出现翻供,这种情况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影响了刑事诉讼打击犯罪这一任务的实现,因此,针对贪贿犯罪证据易变这一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固定证据,就成为侦查取证过程中一项重要的任务。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时进行固定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讯问的全过程,使得犯罪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推翻其之前的供述,有利于保证口供的稳定性。此外,由于在对贪贿犯罪进行侦查前期,保密工作出现漏洞,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就会迅速转移赃款赃物,这不但会增加案件侦查的难度,而且还会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因此,及时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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