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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严打”以来的死刑冤案,为被冤杀者平反

来源:刘晓原 作者:刘晓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制评论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无罪;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对河北省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无罪。 这两起冤案都是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呼格吉勒四图是在1996年4月9日报案时被抓,在短短的两个月内被“
法制评论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无罪;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对河北省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无罪。 这两起冤案都是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呼格吉勒四图是在1996年4月9日报案时被抓,在短短的两个月内被“从重从快”走完全部法律程序,1996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聂树斌是在1994年10月1日被刑拘,在七个月内“从重从快”走完全部法律程序,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由此,让我想到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以来的死刑案件,在这些死刑案件中是否还有类似的被冤杀案没被发现?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冤案被平反更多的是依赖于真凶落网,或被害人“复活”,或家属的不断上访申诉,司法机关主动对历史旧案进行复查发现的死刑冤案几乎没有。 为了使更多的死刑冤案能得到平反,在此,我郑重建议最高法院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以来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特别是要重点复查家属仍然在上访申诉的死刑案件。如果死刑冤案的平反,不是依靠司法机关主动复查发现,而是依赖真凶落网或被害人“复活”或家属上访伸冤发现,再在社会舆论推动下纠错,这是对司法机关的极大讽刺,也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 附旧博文:1、《冤案要等到真凶落网才能平反,讽刺了谁?》2007-12-17 08:51 2、《有多少冤案要等到真凶落网才能平反?》 2007年1月7日(原文发在新浪博客和法律博客,发表后即遭删除。) 《有多少冤案要等到真凶落网才能平反?》 2006年11月20日,山西王克俭律师从电子邮件中给我寄了一份故意杀人案“三年不开庭也不判决”的材料。材料中提到的被告人,名叫王昭利,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王克俭律师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 一审法院将王昭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他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后再被判处死刑,王昭利再次上诉。此后,山西高院三年不开庭。 2006年11月下旬,王律师来到北京办事,给我打了个电话,要我找找媒体将此案久拖不决问题给曝光。但是他又担心,万一媒体将案件曝光,给法院增加了压力,山西高院也许会赶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立即开庭将被告人处死。他认为还是等到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再去“呼吁”。到时,二审法院就是判处了王昭利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权在最高法院手中,可能好办些。我感觉王律师说的很有道理,并为他的执著精神所感动。 2007年1月4日,王律师从山西打来电话说,他通过渠道知道,王昭利一案山西高院已赶在年前判决,他打电话问主审法官,但没有告之结果。王律师认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性小,因为本案证据不充分,一旦最高院复核就会出问题,很可能是判处死缓,这样案子就压下去了。王律师问我,被告人被判处死缓了,有什么好办法把冤案翻过来,我说只能走申诉,但申诉太难,基本没有作用。 王昭利已被关押了八年之久,他虽然历经刑讯逼供,但始终喊冤不“认罪”。 河北省邯郸市有一个名叫梁树贤的人,他在1997年1月至1999年8月间,因涉嫌“杀人、强奸、盗窃”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判处死期缓期两年执行。后由上诉,再发回重审,最后还是维持了死缓。 现在梁树贤已坐了八年牢,家属还在不停的申冤,可是没有任何效果。他妹妹在网上看到我办理过河北李志平死刑冤案,就打电话给我,要我想办法帮帮他们,我嘱她把材料寄来看后再说。材料收到后,我看了他们这些年来的申诉材料,他们的申诉全被驳回。后来,他妹妹又打电话给我,并在电话中哭着说“难道我哥哥就这样永远坐下去吗?他确实没有杀人呀?”。我无言以对,只好安慰她,象这种“存疑不杀案子,我们只有寄希望于真凶再去作案,还会杀人,并且被公安抓获。待凶手落网后,供述以前杀过人,这样被冤枉者就能平反了”。 唉,这是什么狗屁话,什么逻辑呀! 疑罪不从无,存疑不杀要判刑,这也是发生冤案的一个原因。 湖北佘祥林一案就是如此,当年一个女子被杀,公安认定死者就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是他所杀。一审法院将佘祥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于证据不充分,二审发回了重审,后一审法院判他有期徒刑十五年。直到入狱十三年后,由于妻子的重现,冤案才得以平反。 云南省昆明市杜培武,原是一名警察,因涉嫌“杀死妻子和副局长”,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由于此案有很多疑点,二审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到八个月后真凶落网,杜培武才被宣告无罪。 辽宁营口市李化伟,其妻被杀死后,公安怀疑是他所杀,逮捕后被屈打成招,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到十四年后,真凶在别处作案被抓获,供出了杀死李化伟之妻案情,李化伟的冤情才洗刷。 河北李久明,是一个二级警督,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后,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冤案真相大白。 还有安徽赵新建“故意杀人”案、安徽学生张虎、张峰、焦华、王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案、湖南杨明银“抢劫杀人”案,这些案件都是因真凶落网,才得以平反昭雪。 与那些已被错杀的人相比,佘祥林等人还是“幸运”的,毕竟等到了平反的那一天,还活着走出了监狱。 而河北聂树斌却没有那么幸运了。他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95年一声枪响,早早地结束了他年轻的生命。十年后,因其它犯罪行为而落网的王书金向河北广平警方交代,10年前石家庄孔寨村玉米地奸杀案是自己所为。广平县公安局有关人士说,王书金交代细节与现场高度吻合。此事经披露后,舆论顿时哗然,多数媒体和网民判断后达成“共识”——聂树斌被无辜错杀。 上述这些冤案,除了佘祥林是因“死人”重现,冤案得以平反,其它三人都是因真凶落网,才得以洗刷冤情。 还有一些蒙冤者,虽然不是因真凶落网而走出监狱,但因真凶没有落网,使他们的冤案得不到平反昭雪。 如河北李志平、湖北黄爱斌“故意杀人”案。两人都因涉嫌故意杀人,遭到了刑讯逼供而“认罪”。李志平在一审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后再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仍然以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来,案件被法院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李志平被关押近七年时间后,才在1990年7月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十六年后,即2006年6月,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的关注下,公安机关才解除了李志平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于真凶没有落网,李志平“故意杀人案”,至今公安机关也没有撤销。 黄爱斌一案,与李志平一案很相似。他一审被判处死刑,上诉后也是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后案件没有重审,案子最终退回到公安机关,黄爱斌以取保候审方式走出看守所。当黄爱斌向公安局提出撤销“故意杀人”一案时,该局某领导明确表示:“案子不破,哪能撤案?”。也就是说,真凶不落网,冤案无法平反。 杜培武、李久明、李化伟、赵新建、陈世江、杨明银等人的“故意杀人”案,如果不是“存疑”,最终是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高法为了防止错杀,而不顾错判,轻易地通过了死缓复核,虽然保住了他们一条命,如果“真凶不落网”,他们却要付出几十年人身自由。没有自由的生命,比死能好多少? 为了防止下级法院错杀无辜,现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了。由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从使想到了死缓复核权的问题。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由高级法院复核。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会比以前更加慎重。但高级法院对“证据存疑”案件,可能还是不会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判被告人无罪。对这类案件,他们会更多的适用死缓,这样就不用经过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关卡”,可避免最高法院行使复核权时发现错判。 蒙冤者要想洗刷冤情,只能等到真凶落网的哪一天了。
责任编辑:刘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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