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公安部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显然违法

来源:无谓无畏 作者:无谓无畏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稿第二十九条“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中提出,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修订草案稿第三十一条“武器使用”第(
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稿第二十九条“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中提出,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修订草案稿第三十一条“武器使用”第(五)项说明,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置他人于死地。  修订草案稿第六十九条“袭警的处理”中提出,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看了以上内容,实在使人惊奇。  从修法程序上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还有,该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修订应由全国人大主持。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事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不得授权公安部进行修改或者制定行政法规。  从修法内容上论:  日常生活中,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与警察执法司法活动息息相关,我们要高度重视警察的公务行为是否影响和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二十九条的整体看,其中的“网络管制”包括对发生重大事件的区域实施断网的含义。当今时代,网络对于人们就像空气一样少不了。如果某个时候突然断网犹如中断人们呼吸需要的空气,不但祸害中断区域,还殃及全国甚至全世界正在与该区域联络中的诸如商务洽谈、网络购物、资金往来、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等等无辜者,将对社会造成无可计量的损失。这么一个天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二十九条竟然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进行轻描淡写,实在是愚昧无知的表现。何况,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说明对特定区域的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的权限在国务院,根本不是省(市)级公安厅(局)决定得了的。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任何人无罪,你警察凭什么将一个人使用枪支等致命死亡的武器击毙了?也许公安警察会说,因为对方负隅顽抗,那么,动物园的老虎发飙时,尚且以麻醉枪对付,而对人却用火药枪击毙,是不是中国人的人权不如动物园的老虎?既然中国公民没有持枪权,相应地,中国公安警察也不应持有杀人武器。不能总是对警察要学美国搞什么袭警罪,对公民持枪权总是说中国特色不能有。太原恶警王文军残害农妇周秀云案中说明,警察把公民的正常反抗和牵扯推搡也当作暴力抗法,修订草案稿再火上浇油的话,岂不是把人民群众往死路上赶。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六十九条,尽管暴力袭击执行职务民警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更多的是民警滥用职权甚至借执法司法的名义行违法犯罪之实,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作为一部法律,必须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修改,既然规定对袭警加重处理了,那么,对警察袭民、害民、杀民难道不应该更加规定从重处罚吗?一贯以来,中央领导都说,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从通行全世界的法治观看,公权力就是每一个私权利的让渡而形成,脱离权利的权力犹如空中楼阁,属于非法权力。所以,警察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是在辩证博弈下的统一体,只强调警察权力而轻谈公民权利,就是纵容警察权力横行霸道,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噬剥夺。只有在提高公民权利基础上再来加强警察权力的保护,才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操作性。  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关乎警察权力跟每一个公民权利之间的较量和再平衡,公安部作为代表和管理公安民警群体的机关,按照自己不能做自己的裁判的基本规则,应当主动回避修改,让尽可能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三方来主持。对于全国人大来讲,应该纠正以往总是偏听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部门的主张,更多的听取社会各界人士而非公安机关及民警对于修改的意见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定。  法律指的是法的律,不是权的律。法,就是无水不成法,而水,我们常说一碗水端平,就是一视同仁,就是公平公正。矛盾双方在第三方的公正主持下制定的律才称得上法律,由公安部主持下修改的规定只能叫权律,冠以“法律”二字是对“法”的亵渎和背叛。  既然强调“依法治国”,就要诚心实意,按照法的精髓指导、贯彻、执行一切方针政策。口头上“法治”,实际中“权治”,老和尚念经有口无心;或者时而“法治”,时而“权治”,忽悠人民群众。两种情况导致的后果都是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责任编辑:无谓无畏

上一篇:宪法是判断法律是否违法的重要标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