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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律师:公检法“组团”参加听证会有违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来源: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801099951 作者: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治评论 聂树斌案 时事与法律 姜杰律师 关注《时事与法律》,近期将有聂树斌案系列评论发布!公检法代表公检法“组团”参与听证会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程序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听证程序,但全国地方司法机关有些规定了听证程
法治评论 聂树斌案 时事与法律 姜杰律师 关注《时事与法律》,近期将有聂树斌案系列评论发布!公检法代表公检法“组团”参与听证会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程序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听证程序,但全国地方司法机关有些规定了听证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也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在实践中也在运用。笔者代理的几个申诉再审案件有的就采取了听证程序,在黑龙江省高院的民事再审举行过听证,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参加听证。在盐城中级法院的一个刑事申诉案件也举行过听证,只有申诉方参加,没有检察院参加。在江苏省高院的法院没有组织听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规定原办案人员可以参加听证。笔者没有查到最高法院和山东省法院有关听证的规定。笔者认为原办案公检法三个单位“组团”参与听证是不适当的,原办案的公安和法院不应参与听证。其一,有违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检察权(刑事控告控告)只能由检察院行使。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其二,公安是侦查机关,已经审判的案件其职责已经完成,申诉复查再要公安参与,是要他们“补充侦查”吗?案件再审审查其目的是要查清原裁判是否有错误,这就要求被审查的是已经在原审客观存在的材料,是不允许“修正”的!公安机关在此阶段任何补充、说明,对于申诉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其三,申诉复查是审查原审法院裁判是否存在问题,河北省高院是被审查裁判的厉害关系方,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被审查对象,应该回避,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审查本案也正是基于此。如果法院参与那么法院在这里面角色是错乱的,它既不能行使控告权,又不能成为被申诉人。只有检察院作为控方参与听证是适当的。敬请关注《时事与法律》另一篇评论《聂树斌案焦点访谈先入为主的结论与法治原则相违背》《时事与法律》关注时事法治资讯,解读热点法律问题。《时事与法律》订阅方法:1、在今日头条、搜狐新闻客户端、网易云阅读搜索“时事与法律”可订阅;2、微信搜索公众号“时事与法律”或ssyfl-jj关注;3、易信搜索“时事与法律”或ssyfl_jj关注。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公众服务号:微信公众服务号:jiangjielawyer易信公众服务号:jiangjielaw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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