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的“色”与罚
来源:法博管理 作者:法博管理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使用说明 ???? 2016年1月7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继续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技术无罪”的辩护意见,引起各种评论。9月13日,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宣判,快播公司被罚一千万元,王欣被判刑3年6个月罚金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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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 2016年1月7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继续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技术无罪”的辩护意见,引起各种评论。9月13日,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宣判,快播公司被罚一千万元,王欣被判刑3年6个月罚金一百万。快播案中科技的创新问题,法律的缺失问题,监管的漏洞问题,行业的黑手问题等等都值得反思。 博文汇总: 骆驼异种:网络时代“传播”法律概念之重新界定 就快播案而言,快播就是因为没有采取妥当的“技术程序审查”,未尽充分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从而酿成今日悲剧。笔者认为,在缓存服务器中利用索引技术及分段散列技术,再加上“种子”的自动删除或自动屏蔽技术,完全有可能实现大范围地自动化监测非法视频。【详细】 李勇:快播案的不作为共犯理论检视 不作为犯处罚的实质依据在于其设定了对侵害或威胁法益侵害结果的具体、现实的支配。这个观点应该是不作为理论实质化发展的趋势和最低限度的共识。【详细】 邓楚开:从快播案看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认定 纯粹从刑法的角度看,要认定快播公司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除了要证明快播公司具有牟利目的这一前提条件之外,仅仅证明其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软件来传播淫秽物品还不够,还要证明快播公司确实已经知道特定的个体已经在利用其软件传播淫秽物品,快播公司仍不予制止,而是放任这些人利用其软件传播淫秽物品。【详细】 百里溪:快播案的法律性质分析——以不作为犯罪为视角 在网速慢的年代里,快播的缓存加速就是一种技术进步。在我们都聚焦于快播+色情视频的同时,不应忽视的事实是,快播的缓存加速功能同样有助于提升观看合法网络视频的体验。看什么视频,最终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用户手里,这也是通常所称的“技术中立”。【详细】 魏东:简评“快播”案一审判决 “快播”案一审判决可能关以下法理问题:(1)作为与不作为;(2)单纯的中立帮助行为与有管理附加的中立帮助行为;(3)明知与目的犯;(4)证据法解释与刑法解释、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控辩职能与审判职责。【详细】 唐文金律师:与张明楷、陈兴良教授商榷“快播案” 陈兴良教授把快播系列软件的服务认为是“宿主服务”,张明楷教授把快播系列软件的服务类比展览厅的服务。其实不然,快播系列软件的服务应当类似于高速公路服务,快播系列软件所构筑的信息高速公路不向用户收取“过路费”,但是为方便用户的交通,通过技术减少道路堵塞,也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搭建“临时休息室”,“临时休息室”里有大量配带密码锁的保险箱,用户之间可以通过交换密码锁钥匙互换保险箱内的物品。快播公司如同银行一样,不审查存入保险箱的物品,当然快播公司可以通过破译保险箱密码锁知悉保险箱内的物品是否为违禁品,但快播没有这个义务。【详细】 林立:快播·熔断 ——法律人的三国演义 不是说法律人就应该玩“三国杀”,而是三家的势力平衡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法律人的三国里,技术并不可耻,可耻的是视技术为末流的人。【详细】 鹤之舞:“快播案”的积极意义及其背后的法治缺失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快播公司及相关被告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下简称“快播案”),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这一案件或给予积极评价或进行深刻反思。在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宏观层面上注意“快播案”背后所折射出的中国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心。【详细】 郑夏、王强:谈“快播”案中检方的失误 纵观“快播案”庭审,所谓的“精彩”不仅对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态度涣散、工作敷衍、粗糙办案,同时心存优越之心、不与时俱进的行为敲了警钟,也为执业律师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预则立,不预则废;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虽然目前来看,本案被告似乎最终很难脱罪,但这次公开庭审所暴露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深入思考。我们真诚地希望司法不是民众诟病调侃的闹剧,司法应当实实在在让我们所有人信任、尊重及尊从。【详细】 马成律师:当“快播”遇上直播——热议后的冷思考 离快播案两天庭审结束过去几天了,短短几日,网络上各种评论意见你方唱罢我登台,这场面真可谓是百家争鸣,众生相毕现。笔者本身不是什么专家,也不敢抢各路大神的风头,这里只谈一谈个人对庭审过后众生相的一点看法。【详细】 袁志:快播的“原罪” 无论法院对快播案的判决结果如何,但本案对互联网带来意义和价值都是巨大的。技术的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未雨绸缪完善相关规则,还是等野蛮增长之后“秋后算账”,考量着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智慧,戴着“原罪”的枷锁是不可能蹁跹起舞的,也不可能维系可持续的发展。个案的处理虽一时能获得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只会鼓励更多的冒险者的出现,成则成王,败则杀身取义,结果只有一个,都不服。【详细】 法之徒:法治宣传该从“快播”案中反思啥? 尽管事后有很多专家学者对相关罪名进行解析,然而专业性的知识终究不能如“段子”般引起民众的兴趣,即便有所争鸣,最终大多停留在法律界本身。但我们却不该忘记,法治宣传的对象更应是广大的民众,不能让民众客观地认识案件、不能从案件中归纳总结出正确的法律知识,那这种宣传结果无疑是失败的。【详细】 赵虎律师:聊聊快播案“技术中立”的前世今生 技术中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律阻碍技术的进步。本人是法律人,对于快播的技术是否先进不了解。从庭审的记录来看,控辩双方讨论的还是快播软件本身的问题。如果仅仅如此,入罪要谨慎。被告人有一句话是非常有道理的:技术无罪。【详细】 立评天下:关于快播,国信办发声为何不在宣判后 既然公开审理并进行直播,就不可避免地引发社会的关注,继而引发各界的评论。民间声音也好,官媒、官方的声音也好,都是从各自的角度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这些声音,不应左右法官的判断,更不应成为干扰司法的因素。尽管国信办的发声在法院宣判前,也仅是国家网络主管部门的态度,不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详细】 淮波:关于快播案,我的三言两语 公正的令人信服的审判,应是用证据定罪,而不能用想当然的判断定罪。遗憾的是至少是在眼下,我从认定王欣构成犯罪的人那里看到的更多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详细】 骆驼异种: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边界——兼评快播案 “依法治网”应当遵守法律自有的规则和精神,不应当让道德、情绪和利益引导审判。同时,法治也并非不允许“漏网之鱼”,尤其是面对科技创新与法律滞后的矛盾之时!快播的悲剧,或者说喜剧,演员不只是快播一人。这里,既有快播的过失问题,也有用户(发布非法网络资源)的“原罪”问题;既有科技的创新问题,也有法律的缺失问题;既有监管的漏洞问题,也有行业的黑手问题。【详细】 韩郁文:快播案审判或具有历史意义 互联网并不意味着“免罪金牌”,但快播案尚处于审理阶段,也就是说,其入罪与否,还有待主审法院最终判定,从法治的原则看,没有任何其他人有资格对是否有罪作出评判。然而,一些新闻媒体,尤其是享有高度话语权的“官方”、准官方媒体,在评论中动辄以“狡辩”、“伶牙俐齿”、“再怎么也不能证明怎么”这类道德评判或断然措辞,以一种不容置辩的审判者的姿态自居,不但严重违背了法治原则,更背离了基本的新闻伦理。【详细】 花晨若云:快播的色与罚 那些互联网巨头们,当侵犯到你们权利的时候,你们是如何处理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规范。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电灯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伦理价值观,我们需要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唯有此,才能促进发展。【详细】 汪伦:技术、观念与司法——从另一角度评快播案 与新技术的对抗,只会落为历史的笑柄;新技术革新社会观念,观念引领时代潮流,司法不能逆流而上。因此,对快播一案的处理,不只关系到刑事法律问题,更关系这个时代民众的观念问题。——时代在巨变,观念也在变,法律的滞后性就会愈明显。【详细】 杰少:法庭控诉对抗“综艺脱口秀”——评“快播案” 不能以“有人拿刀去杀人,但有罪的是人而不是刀”的逻辑来为快播辩护,快播哪里是刀,它是“明知有人拿刀去杀人,却还提供给人刀的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来惩治的就是主观上有犯罪故意的人,而不是机器设备和服务器,所以快播作为一家公司,王欣作为公司负责人,是有主观意识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操纵技术的人。所以,控方指控的对象也不是所谓的中立 技术,而是利用技术为自己谋取非法的王欣。【详细】 唐文金律师:快播涉黄:技术者的刀锋之舞 从海淀法院网的庭审直播来分析,快播涉黄案,似乎是要求造刀的人,要为用所造刀行凶的杀人者承担罪责——这对于全新的、正在发展的互联网技术而言,将有可能是矫枉过正。“快播”就如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索尼案(Universal v.Sony)中所指称的“通用物”,“通用物的某些用户在某些情况下,对通用物的某种使用……是侵犯他人权利的,但法院不能仅因为制造商‘应当’知道上述可能性的存在,就要求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否则,必将阻碍商业的发展” ——“通用物”连轻的侵权责任都不承担,是否有必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详细】 吴世柱律师:快播案:审判公开和以庭审为中心的一次预演? 快播案的庭审直播起到了预期的效果。正如裁判文书上网一样,未来的审判公开改革,即使是案件没有重大影响,也会以有效的方式实现庭审公开。甚至,录制的全程庭审资料也有可能使律师或当事人复制。当然,“两家公司”为了响应审判公开的决定、为了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变革,必然会以此次庭审直播为标本,深入地研讨或反思。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此次快播实际是是一次以庭审为中心的预演。【详细】 人半弓:快播案:技术不曾中立,法律不会中立创新技术挑战现存法律底线时虽然可以鲁莽一些,但也绝不可以无所顾忌,否则就会玉石俱焚。而用现行法律去评价那些粘着创新标签的新生事物时,唯一能做的就只有“三思而后行”,否则必然会窒息社会的活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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