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答辩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离婚诉讼中,答辩要注意的事项有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和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三点。下面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离婚答辩期间要注意的事项。 答辩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
离婚诉讼中,答辩要注意的事项有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和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三点。下面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离婚答辩期间要注意的事项。 答辩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 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 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知识延伸: 离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吴××,女,19xx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答辩人:李××,男,19xx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二、同意女儿由李××抚养 同意女儿李×由李××抚养,但是李××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李××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100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近80平米,市场价值24万元,房屋归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12万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0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7.65元,贾仁应有67197.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李××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2年x月x日 离婚房屋被判决归女方所有 1990年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省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当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已成年)一儿(现年16岁)。双方各自在不同城市打工,常年分居,缺乏交流。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房屋、责任田分割、债务分担意见不一。 2008年在农村建设房屋一栋(面积254.8㎡),责任田系家庭(六口人)共有承包,省某向某公司借款1.5万元的借条一张。 【律师意见】 关于刘某诉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员: 作为原告刘某的代理人,双方自愿离婚,就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夫妻财产分割。 1、 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刘某同意与省某均分,房屋作价10万元; 2、 责任田系家庭成员六人共有,省某享有相应的承包权; 3、 三块林地系村集体成员共有,无法确定刘某和省某的份额,故分割不能; 4、 省某所开的六块荒地无权属证明,法律上不宜处分; 以上财产除房屋可估价,其他无法估价。刘某常年在外省务工,房屋由其父母居住,责任田、责任山、荒山均无人耕作,建议法庭确定省某享有承包经营权即可,不宜作价分割。 二、债务承担。 省某出具的借条不符证据的“三性”,借款人没有出庭作证,省某也未提交交付借款的凭证,故无法证实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原告儿子刘小某已满16周岁,现随母亲外出打工,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以上意见请审议。 【法院判决】 吉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双方离婚。原告儿子现在未满18岁,系在校生,因其随被告生活,依据农村居民的生活标准,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抚养费300元/月,直至成年,故原告共需支付小孩抚养费7200元。双方对房屋的折价为24万元,对于房屋的权属,考虑到妇女的社会生存能力较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被告,并酌定被告从房屋折价款中给付原告9万元。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父母在房屋永久居住直至终老,也同意原告居住至其再婚为止,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林地、田地、荒山使用权的分配,依据双方的协商意见,被告享有6.45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原告享有2.1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对于夫妻债务,被告为筹集小孩学费向浙江某公司借款1.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据此,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7200元。 三、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栋归被告,被告从房屋折价款中给付原告9万元;被告享有6.45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原告享有2.1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 四、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请请求。 吉安县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吉民初字第198号。 【办案总结】 1、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男女双方对房屋分割意见不一,法院依据双方的竞价、经济能力、女方是否要求居住房屋、子女随归谁抚养、各方的过错表现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房屋归属哪方更合理、公平。 2、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两个条件,一是债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条,出借人没有出庭作证,也提交转款凭证,无法证实借款的真实性。另,法官当庭通过电话核实的方式也无法律依据。故,法院认定1.5万元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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