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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阅读思考之《21岁的死刑犯》

来源:花到酴醾 作者:花到酴醾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徘徊的信仰 从“64的死刑犯”到“21岁的死刑犯”,不难看出,作者熊红文内心深藏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悲悯之情,但是如果仅仅从年龄上来考虑死刑的适用是否会走向另一种僵局:到底什么年龄的罪犯可以适用死刑?太老不行太轻(这里排除未
徘徊的信仰 从“64的死刑犯”到“21岁的死刑犯”,不难看出,作者熊红文内心深藏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悲悯之情,但是如果仅仅从年龄上来考虑死刑的适用是否会走向另一种僵局:到底什么年龄的罪犯可以适用死刑?太老不行太轻(这里排除未成年人)不行,那么年富力强的人就行了吗?这个显然很难成立。不过这不是我想谈的本案的重点,让我有感而发的是作者在书中提到的两个观点,即“不负责任的媒体”及“辅导员在哪里”。 为便于说清问题,我还是需要先把案情简介一下:被告人王晴(女)与被害人黄鹏鹏(男)都是在校的大学生,早在高中的时候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两人各上了不同的大专之后,因黄鹏鹏不肯在同学面前认可王晴的女朋友身份,最终导致王晴不堪黄鹏鹏对自己交友心生的醋意和疑心,用毒鼠强毒死了自己的男朋友。由于服毒之后黄鹏鹏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痛苦挣扎但最终没有得到任何机会的施救,而被当地的媒体以“毒蝎女下药毒死痴心男”作了报道,引起了“公愤”。 对于媒体这样的报道,熊红文认为是极不负责任的,甚至一定程度上,认为这也是司法最终对王晴判以死刑以平民风的依据所在。 关于媒体的立场问题,其实在众多的刑事犯罪案例中可说是见怪不怪,但是,到底是媒体在干预司法还是司法自己在屈就媒体?这中间应该有一个“主体责任”问题。从某种角度来看,当下的媒体之“不负责任”已经成为了一种通病,因为媒体所追求的已经不是“真相”和“客观”,而是最大限度地“博眼球”“圈粉丝”。那么司法如果不坚持自己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场话,结果只能是丧失司法的公义而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可以说,不仅媒体不负责任,“民愤”也是不负责任的,今天可以跟东风,明天就能风向一转随西风了。所以说,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查证事实,不偏不倚,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给法律一个交代,才是最好的对社会对民众的交代。 鉴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在校的大学生,所以作为承办检察官的作者在本书中特别就大学里的教育作了很深刻的反思,尤其是“在这个案件中,始终没有看到学校辅导员的影子”而表示了极大的忧虑和遗憾,提出如果辅导员能早点发现王晴在谈恋爱,并及时化解学生恋爱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此案就可以避免。我不否认,如果王晴在案发前能够得到辅导员或者其他同学、朋友、亲人的开导,避免一时糊涂最终一毒死一枪毙的悲剧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我不认同作者的是把已经身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当不断奶的小孩子看待的观点。确实,独生子女的一代,由于他们特有的人生经历造成晚熟甚至不能断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这样的责任简单地转嫁到大学的辅导员身上,是不合理的。一是作为成年的人,其个体责任如果缺失的会,那谁还为自己的行为来负责?二是如果是社会问题,那么这过程中作为家长、学校、社会方方面面都应该责无旁贷,而不是把鞭子抽在“辅导员”一个人身上。三是,事实上,王晴的例子,以我个人的看法,更大的问题有其个性的缺陷。说到这一点,就与前文《64岁的死刑犯》中的陈淑芬有“异曲同工之处”。王晴与黄鹏鹏,与其说是黄鹏鹏对王晴交友有疑心,不如说是王晴自己性格孤僻爱钻牛角尖。从身边同学的评价中,也可以证实,黄性格外向开朗,王性格孤僻内向。说到性格,就不得不提到马加爵的案子,熊红文也在本案中也作了引述。这么多因心理、个性的缺陷发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仅仅从刑律上来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并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更难以阻止类似案件的“前赴后继”。 由于文化环境的影响,国人对“心理疾病”讳莫如深导致的讳疾忌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社会和政府应该对此有足够的认知和切实的行动计划来改变现状,认每个人从小就能认知个性的短长,进而随时能够接受积极的引导,不断培养自己更健康和阳光的心理。 最近,有一张“老师说带条小鱼来观赏”的图片在微信圈里被刷爆了。我看到的第一眼就对照片中“连后脑勺都是满满的悲伤”的小男孩表示了深刻的忧虑。我但愿他的“特别”不会被老师拿来批评、嘲笑,而是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给予鼓励和肯定。我们的教育太刻板和模式化了,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会导致一些人因个性的缺失被边缘化,进而性格越来越孤僻不合群,久而久之,就难免异化而总有一天爆发成灾难。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反思,我们自己就是每一种恶果的参与者。
责任编辑:花到酴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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