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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无人记录当成政绩 让实效在改革中沦为叹息

来源:法眼观事 作者:法眼观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近日,一则《审方式改革:广州法院首次试水庭审无人记录》改革举措新闻爆出,今天南方日报也进行了刊载。改革无可厚非,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成效的改革举措人人赞成。但是也要警惕那些把无效改革作为工作业绩,把脱离实际的盲目改革作为经验做法,强
近日,一则《审方式改革:广州法院首次试水庭审无人记录》改革举措新闻爆出,今天南方日报也进行了刊载。改革无可厚非,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成效的改革举措人人赞成。但是也要警惕那些把无效改革作为工作业绩,把脱离实际的盲目改革作为经验做法,强行推广。  根据报道,海珠区法院在一起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庭审录音录像代替书记员记录,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理由是:一是法官无须等待书记员记录,当事人无须确认记录是否有误,节省开庭时间,庭审更加流畅;二是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解决了人工记录可能发生庭后当事人不认可书记员的记录,要求修改笔录的问题;三是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四是用数据存储庭审记录,技术条件成熟,易于保存,如果需要查阅庭审记录,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客观上节省了司法资源。如果当事人想查看庭审记录,法院则可以复制光盘给当事人。  笔者不免有几点以下疑问:一、承办法官开完庭以后是不是回去重放庭审录音听取原告庭审意见,录音效果如果听不清楚怎么办?边听录音边写判决和对照书记员打印的庭审笔录那个效率更高?二、法院缺席判决以后,被告如果在执行阶段找到了,对庭审中原告陈述或法庭调查发生疑问,法院是不是需要播放录音录像给被告看?同理,原告对庭审笔录产生疑问,也的播放录音录像吧?三、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审委会或者与其他承办人研究,他们是不是也得一一听取录音录像?四、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案件,无当事人签字认可,对于庭审中当事人口语化意思产生异议,承办法官该如何判断理解?五、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法官法言法语、普通话水平要求甚高。庭审全程复制给当事人,对于法官庭审中口语化解释活动(因为有些当事人听不懂法言法语,需要庭审中做解释工作,甚至指导),流传社会,是否得当?  以上可能是笔者多虑了,当事公司可能就以上几方面已经考虑周到了。现实中,庭审笔录对案件结果相当重要,甚至被某些律师封为战场。根据民诉法证据规则,当事人在庭审中自认的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或对方的诉讼主张,法院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很多当事人庭审中表述完签字以后,回家考虑几天,回到法院要求查看笔录或者更改笔录。一些案件宣判后,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就是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当初自己在法庭上表述的意思不一致,法官错意理解自己意思。其实,现在规范化的法庭配备,开庭都是同步录音录像、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庭后签字确认笔录,但也屡有发生当事人认为书记员记录内容不全、或错记本意的争议出现。现在取消书记员庭审记录、当事人庭后签字确认的环节,是否会发生当事人和法官各自手持光盘,争执庭审中说没说、说的什么意思的场面?  前段时间网上诗意判决书事件,网上争议的沸沸扬扬,其实归纳争议的焦点,就是法院如何书写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诉讼目的。不管是美文也好,还是法文也罢,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看实效,看法院能不能依法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定。案多人少、人手不够,不是法院可以省略办案环节、忽视程序正义的理由。提高工作效率,不能以牺牲裁判结果说服力为代价。  立案登记制、庭审网络直播、法律文书上网,无一不是以实现法院裁判公正公开为目的实行的改革举措。2016年10月9日总公司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指出,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鼓励各地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笔者并不反对简易案件中有条件的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但是反对一刀切的推广适用这一模式。目前,法院自上而下已经掀起了从工作体制到工作方式的全面改革,可以想见,不久将来,各地公司还会出台一些创新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改革本身不是目的,不能为改革而改革,不能把改革举措作为工作成绩。改革是否成功,要看是否能够真实提高工作实效,让更多的当事人满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效是检验改革成功的唯一尺度。改革是为更好的发挥工作实效而进行,否则,就会本末倒置。切莫让工作实效在改革中沦为叹息。关注更多原创,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法眼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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