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 正义网桂林1月13日电(通讯员 吴晓燕) 被告人吴某某为了感谢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已获刑)帮其承接学校维修工程以及为了讨好刘某某,为今后能继续承接教育局的项目,而向刘某某行贿。近日,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开展均衡教育检查,多个中小学校校舍需要维修, 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刘某某负责需要进行维修的中小学校的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的计划、招投标及请款审核签字等工作, 刘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后,直接让吴某某挂靠在某建筑公司承接七星区六所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工程。被告人吴某某了感谢刘某某帮其承接上述工程以及为了讨好刘某某,在项目上得到关照,能尽快结账,今后继续承接教育局的项目,于2016年2月送给刘某某好处费3.8万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2016年4月25日,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某自行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人民币3.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鉴于被告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