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正义网三明1月9日电(通讯员郑世贤 蔡尊惠)利用担任教育局局长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材料征订、校服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4人贿赂22.2万元。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3万元。 2007年至2012年间,张某担任尤溪县教育局局长一职。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教材、教辅材征订、杂志征订、校服采购等方面为代理商任某、福建教育杂志社、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尤溪分公司、泉州爱格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任某、林某、蔡某水、蔡某等人分别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2.2万元。 2016年6月8日,张某接到尤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主动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退出全部赃款2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尤溪县教育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