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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大妈赵春华的刑案二审会纠错吗?

来源:宋公明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气球大妈赵春华的刑案二审会纠错吗? 宋公明 摆打气球摊的大妈因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3年6个月,此事引起一片哗然,很多网友打抱不平,很多业内士从专业角度指出判决的不当之处,气球大妈也提出了上诉,那么二审法院会不会改判呢?这很难说,因为一审判决
气球大妈赵春华的刑案二审会纠错吗? 宋公明 摆打气球摊的大妈因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3年6个月,此事引起一片哗然,很多网友打抱不平,很多业内士从专业角度指出判决的不当之处,气球大妈也提出了上诉,那么二审法院会不会改判呢?这很难说,因为一审判决也是按照法律条文照套下来的,二审如果仍然认死理,那就没戏了。 本案的事实清楚,关键在于定罪量刑是否准确恰当。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说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分清谁是敌人谁是朋友,不能只知敌人不认朋友。那么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就是区分有罪还是无罪,不能只知判人有罪而不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往往更加困难也更加重要。 气球大妈摆摊让顾客玩打气球的游戏,以此来赚取微薄的收入养家糊口,因此持有六支打气球的玩具枪,这些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这种小本经营行为,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呢?刑事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人们从常理出发,对摆摊玩打气球的行为普遍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认为即使有不当之处,也只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列。专家们不是说刑法具有谦抑性吗?谦抑性就是能不抓的尽量不抓,可判可不判的,尽量不判,可杀可不杀的,尽量不杀。那么气球大妈的行为,即使有不当之处,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或者给个行政处罚,拘留几天罚点款还不行吗?为何一定要把人往绝路上逼,给自己制造对立面呢?这是很多人感到不公平不理解不服气的原因。当然,这也可能正是某些人希望结果。 很多业内人士指出,问题就出在对枪支的法律界定上。在汉语中,“枪”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冷兵器到热兵器都有叫枪的东西。在下不才,试作分类如下:1,军用武器级,包括可以在战争中使用的各种军用枪支,其特点是威力大,足以致人死命,射程远,在数十米以上,精度高,使用简单,一般人都可以掌握。2,运动竟赛级,主要是体育运动竟赛用的各种枪支,特点是口径小,比军用枪支口径小得多,射程短,威力小,杀伤力差,一般不足以致人于死地,也不适宜用于战争。3,工具级,例如射钉枪,砼喷枪,电焊枪,切割喷枪,除锈喷枪,凿岩风枪,运动用标枪,消防水枪,等等,特点是虽然叫枪,但是没有军用枪支的构造和功能,使用不当也可能造成自伤或伤人,但杀伤力较小。4,游戏玩具级,例如打气球枪,各种玩具仿真枪,玩具水枪,玩具激光枪等,特点是不具有杀伤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不当才会造成轻微伤害。 刑法中所说的枪支,其立法原意显然是指武器级的军用枪支。对此决不能扩大解释。如果说其他类的所谓枪,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只要具有危险性,就归类于枪支,所以把游戏玩具级的枪也归类于刑法所禁止的枪支,那么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就太多了,从菜刀到汽车飞机,从铁锤搬手到铁丝钉子,甚至裤带鞋带,手脚器官,都可以是凶器和作案工具,对高危的犯人,确实连裤带鞋带都要没收,对某些精神病人,连手脚都要采取物理限制。但是刑法之所以对枪支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因为刑法所指的枪支具有强大的杀伤力,流入社会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当然只能是指是武器级的枪支。 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枪支的表述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把近距离可能造成皮肤青肿伤害的游戏玩具类枪都界定为枪支,这就太宽泛了。这个解释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也违背了科学常识和生活常理,未得到立法机关批准或同意,当然是无效的。按照这个标准来处理案件,必然产生严重的差错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活生生的现实摆在面前,还不能证明这个标准是错误的吗?难道非要等到出了更大的乱子或者上级干预了之后才肯纠正吗? 即使是真正的武器级军用枪支,那也要看主观方面具体情况,例如博物馆收藏的文物,或者私人收藏没有功能的古董或工艺品,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这也是生活的常理。 法律是一个体系,其自身具有防错纠错的机制,有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分工,有一审二审,有审判监督,等等。二审是一道重要的程序,不是多余,如果不是走形式,理应起到防错纠错的作用,那么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2017,1,16,,
责任编辑:宋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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