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浏阳公安对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刘良震依法立案查处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舆论监督 请求浏阳公安对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刘良震依法立案查处 浏阳市公安局: 报案人: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报案人就刘良震(身份证号码430123195705129238,住浏阳市枨冲镇派出所青草社区青草片元甲组342号,系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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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 请求浏阳公安对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刘良震依法立案查处 浏阳市公安局: 报案人: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报案人就刘良震(身份证号码430123195705129238,住浏阳市枨冲镇派出所青草社区青草片元甲组342号,系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向贵局报案,由立案中心受理(浏公(浏)接回{2016}0955)。 报案人张志荣(430725196403217136)于2010年1月与刘良震共同出资设立湖南福星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公司),注册资本1660万元;张志荣占10%的股权,刘良震占9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为刘良震。2010年10月15日,湖南三山物流有限公司(2012年5月24日变更为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志荣)受让张志荣在福星公司持有的占总资本10%的股权,受让刘良震在福星公司持有的占总资本29%的股权。此后,报案人占福星公司39%的股权,刘良震占福星公司61%的股权。 一、刘良震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债务变为福星公司债务 刘良震作为福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制了福星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掌控了福星公司的公章和全套证照。2010年7月29日,在福星公司的另一股东张志荣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冒用张志荣的签名,并由刘良震本人亲自签名和加盖福星公司公章,向高新创业投资公司出具《债务变更承诺书》、《承诺书》,承诺由福星公司负责归还中旺公司(刘良震为实际控制人)800万元借款本金及产生的相应利息,从而导致法院判由福星公司支付高新纵横资产公司欠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共计2000多万元,且正在执行之中。 二、刘良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文件的手段,将湖南福星公司租赁土地和近万平米烟花仓库擅自变更成湖南宏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实现侵占了公司的所有财产的目的,其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 刘良震未经过公司股东同意,在股东毫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将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海棠组,石观组,六股组土地350亩和近万平米烟花仓库,变更成为他实际控制的湖南宏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采用伪造公文、弄虚作假和诈骗手段取得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为713003345),将所有权人变更为湖南宏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王燕和股东朱姿娟均为福星公司财务管理人员)。 三、湖南福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成立6年来,一直由刘良震独霸经营,其经营款项从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被刘良震全部占为己有,仅仓库出租租金一年就有1百多万元,现在仓库租赁存放烟花企业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报案人认为,刘良震的行为属于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国家公文等手段,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伪造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文,已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犯罪,请求贵局依法对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的刘良震予以立案查处! 报案人:湖南三山经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举报人:张志荣 联系:13974936608 2017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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