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在适用法律,还是在亵渎法律?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民事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在适用法律,还是在亵渎法律? 原告吴玉山诉被告双鸭山金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吴玉山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黑龙江省双鸭山
民事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在适用法律,还是在亵渎法律? 原告吴玉山诉被告双鸭山金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吴玉山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吴玉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于2016年8月8日向市人社局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先行支付。2017年1月3日,双鸭山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吴玉山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所需提供材料的通知》告知吴玉山:“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先行支付双鸭山金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拖欠您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共五项。目前因为其中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绝出具,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无法提供,先行支付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通知既然通知吴玉山“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先行支付双鸭山金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拖欠您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证明本案用人单位不支付,已是事实,无需再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该通知所引用的《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五条是《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中的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的规定,本案吴玉山的工伤待遇,是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无需审核。其先行支付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的,证明已经审核。该通知是“无的放矢”,故意刁难!《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双鸭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该通知适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同意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又适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这样的红头文件拒绝履行先行支付的义务,是在适用法律还是在亵渎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先行支付吴玉山工伤保险待遇,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也就是已确定之事,但在决定先行支付之后,又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先行支付的义务,那么通知吴玉山“同意先行支付您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是欺骗?吴玉山工伤事故发生三年半了,除了用人单位支付给35900元一次伤残补助金和生活费之外,用人单位所拖欠吴玉山的工伤保险待遇30余万元,一分钱未给。这对于一个因工伤致二级伤残的职工来说,难道不是极残忍的事吗?作为国家的社会保障部门,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此残忍的欺骗一个二级伤残职工,与草菅人命何异!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关注!请各媒体与国家领导人关注!(刘治成,2017年1月19日,北京)
责任编辑:刘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