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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该迟到二十年!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刑事 正义为何迟到二十年?据中国新闻网: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杨明无罪。贵州高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杨明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 正义为何迟到二十年?据中国新闻网: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杨明无罪。贵州高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杨明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4天后的8月15日是杨明的50岁生日,他在铁窗内捱过了从30岁到50岁的整整二十年,二十年间他始终拒绝认罪减刑。正义不该迟到二十年。1995年2月18日,贵州天柱县城南门路边上的一个荷花塘的下水道口,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年轻女尸,后经组织辩认,确定死者系天柱县城女子王某某。1995年3月28日,家距荷花塘100米左右的天柱火电厂职工杨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并拘留,4月12日转收审,8月28日逮捕。公安机关宣布破案,称王某某是在1995年1月21日凌晨被杨明扼死于杨明开设在自家一楼的卡拉OK厅内,后移尸荷花塘下水道涵洞。1996年9月20日,案件由贵州黔东南州检察院起诉到州中院,指控杨明故意杀人,案经开庭审理后,州中院以事实不请、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明明一九九六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法院为何不判决杨明无罪,而要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对保障人权方面的最重要的规范。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国家、政府(宪法就是规范国家机关和政府行为的)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二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重的侵犯,只有符合该款规定的程序的逮捕才可能是合法的侵犯——为什么这里还有一个“可能”的限制?因为即使符合上面的程序,仍然可能是非法侵犯——错误逮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具备其他条件(不宜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才是法定的逮捕条件。 法院的退补函称:“经法庭调查质证和卷宗材料,除有杨某某一人的部分间接证据能证实是杨明所为,其他无任何一点直接证据证实王某某是被杨明杀害的。”这证明对杨明的逮捕就是错误的。依法应当判决无罪而不能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退补函称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以便查清本案的犯罪事实。”这就是要检察院补充的能够判刑。法院经审理已经证明本案被告人不能作出有罪判决,属于错误逮捕的案件,为何不判决无罪而要让公诉机关把错误再扩大下去呢?1996年12月10日,在没有增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州检察院重新起诉,12月24日开庭审理,还是同一个合议庭(只更换了一名代理审判员),12月26日即作出判决认定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缓。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根据证据认定的。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没有增加任何证据就重新起诉,那就必然仍然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但是,仍然是同一个合议庭却为何竟然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缓。这是否证明判决案件的不是合议庭,也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的?杨明不服上诉,贵州高院于1998年3月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明仍不服,并以“没有杀害被害人”为由进行申诉。1998年8月3日,贵州省高院驳回其申诉,决定维持原判。这证明二审对一审案件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判监督程序也徒有虚名。此后,杨明在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也未申请减刑,且继续申诉。杨明的母亲周德英20年来坚持为儿子“喊冤”。但直到2014年10月,杨明案才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对该案启动复查,并于今年4月,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杨明案再审。最终宣告杨明无罪。法院第一次审理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为何重新起诉后就判处死缓,二审维持一审,再审维持二审?杨明喊冤二十年才还他清白?难道只是在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法院才知道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检察院为何在案件十八年后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检察建议?如果当初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补充不了新的证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岂不比这时提出检察建议要好一万倍?为什么公、检、法都要一次一次的错误,而让一个无罪的公民喊冤二十年?(刘治成,2017年2月8日,北京)
责任编辑:刘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