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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兹论法律推理的自主性(之一)

来源:四友杂谈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论法律推理的自主性*法律推理是自成一类的吗?或者它只不过是适用于法律的普通推理?有些人断言普通逻辑不适用于法律推理;它遵循的是特殊的逻辑规则。也有人表示,除了普通逻辑外,还存在着一种适用于法律推理的特殊逻辑。这些建议在之前经常受到驳斥。逻辑
论法律推理的自主性*法律推理是自成一类的吗?或者它只不过是适用于法律的普通推理?有些人断言普通逻辑不适用于法律推理;它遵循的是特殊的逻辑规则。也有人表示,除了普通逻辑外,还存在着一种适用于法律推理的特殊逻辑。这些建议在之前经常受到驳斥。逻辑是普遍的且概括了(encapsulate)思想与交流的(某些)预设。法律中特殊的东西是其对象,而不是其逻辑。当我询问法律推理是否是自成一类的时候,我不是打算怀疑它隶属于与其他领域的思想与对话中相同的推理规则。这里所理解的这个问题是有关法律推理在它用于它的特有质料时的自主性。法律推理是一类规范推理。它关注规范、行动理由、权利、义务以及它们所适用的一般情境或特定情境。法律标准、法律规则、法律权利与义务在法律推理中作用很大,这一事实意味着只有它们并且没有其他的规范或评价性考虑在其中起作用吗?具体地说这个问题是:如果法律推理取决于法律理由,那么其中还有道德理由容身之处吗?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学说(doctrine)与学说性推理(doctrinal reasoning)、道德与道德推理之间的关系是核心的。学说性推理——立足于法律学说的“内在逻辑”——是道德学说的一种替代吗?或者它只是道德推理的一种例示?道德与学说性考虑会冲突吗?如果它们冲突,哪个将胜出呢?I法律推理是一种有关法律或者法律问题的推理。绝大部分人所做的常规行动中有大量行为属于他们的日常事务。人们买东西,他们担心生产者与店主的信誉。他们关注他们的退休金权利和其他工作中或者与它们的房东或邻居的关系中的法律权利。人们——至少我们中许多人——也偶尔反思一下议会和法院的工作。法律推理的作者写作时通常就好象法律推理是法官和法院特有的那样。[327]在接下来我通常会采用相同的传统。故在一开始就强调这点是重要的,即我的观点不是说,法律推理专属于法院或当它由法院采用的时候具有特殊的品性。后一点尤其是中肯的。有时候有人认为法院的特殊地位蕴含着有一种特殊形式的、完全是它们自己的司法推理。情形并非如此。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通人的决定则没有,至少规范上没有。但是这不能得出法院是以特殊的方式讲道理。我们可以——人们有时候确实这样做——思考法院的官司问题。在推理原告或被告的理由的优缺点时——如果我们的道理讲得好——我们如同法院那样讲道理,如果他们道理讲得好的话。你也许说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老百姓复制了法院的推理。他们试图搞清楚法院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他们通过模仿司法推理而这样做。如果这就是一个人的目的——有时候是如此——那么非常清楚,他应该采取发现法院如何讲道理的任何合理步骤,有时候这将包括模仿他预计法院会从事的那种推理——模仿他们可能犯的任何谬误和错误,只要估计到了,就要谨慎地纳入。但那不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要么有关法律是什么的推理,要么是有关法律争端应该如何按照法律解决的推理。在从事法律推理时,个人确实是有如法院那样去推理,但他不是在模仿法院。人们可以同样好地——或同样坏地——说法院模仿了老百姓对法律的推理。真实情况则是没有任何模仿发生。人们与法院一样企图确立法律或确立如何——按照法律——解决案件。如果法律是理想的法官宣布它所是的那种东西,那么模仿的谈论是恰当的。给定对于法律的这样一种建构论的方法,法庭和其他人都在模仿理想的法官将做什么,或者至少试图这样做。在缺乏法律建构论时,我们的结论是法律推理仅仅是有关法律的推理,和有关法院应该如何按照法律断案的推理。II有个简单的论据表明法律推理是有关法律的道德推理。无疑,法院应该如何断案的问题是一个道德问题。有些人把它看作是一个道德问题是因为“人们应该如何行动”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属于道德的。但为了把“法院应该如何行动”这个问题看作为道德的问题,人们不一定要采取这种看法。很清楚,法院的判决既实质性地影响被告或受控者,也影响原告或控告者,而只要一个人所做的判断相当大地影响到其他人的命运,[328]无论它还可能是其他的什么东西,它都是一个道德判断。一个机构有义务在仔细的审思之后再做出这种判决,很清楚应该做出道德推理。然而,这个简单论证太过简单了。说法律推理包括有关法院按照法律应该如何断案的推理,我用意在于指出一个任务,它不应该与法院应该如何判决眼前的案子的任务相混淆。有时候法院不应该按照而是应该违反法律来断案。例如,公民不服从可能是法院在道德上唯一可接受的行动方案。“综合考虑,法院应该如何断案”这个问题是一个道德问题,从这个事实不能得出“按照法律,法院应该如何断案”这个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1]III我想对一个宣布法律推理不同于道德推理的自主性的论证稍作考虑后,就把它放在一边。这个论证源自于道德作为一个专门视角这一观点,可与特殊作用相关联的视角相媲美。一个校长可能会对他的一个学生说“我现在不是作为校长而是作为朋友跟你谈话”,或者反过来。他可以对他的孩子说,“作为父母,我将完全同意你,但是作为校长我得教训你。”无论是好是坏,我们都假定某种职位附有某种责任,这些确立了什么算作“作为[……]思考”。那种视角的独特性当然不是在于应用特殊的逻辑或推理方法。它是某种关注的支配性,甚至是排它性。某种价值或理由优先地或唯一地支配着个人的思考。有些人以类似的方式来思考道德。他们认为它是仅仅被对所有人都要不偏不倚地关注所支配的一个思考体系。我们能够道德地(即从道德视角)思考或行动,也可以不这样。我们能够存在是否应该在某个问题上道德地思考或行动的问题,正如我们存在这样的问题,校长在课外时间是否应该作为校长来与孩子打交道,或者律师是否应该把自己想象成十八世纪的法庭律师,晚上花时间来思考发生了什么事情,有如他[329]已经做的。如果是这样,那么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思考体系,每个都有其自身的自主性。当然,它们能够互动。人们能够询问道德是否赞成法律。但是人们也能够问法律是否赞成道德。也许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比对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更重要。无论情形如何,一个体系对另一个体系做出判断的能力并不违反它们各自的自主性。当个人做法律推理时,他是在一种思想体系内推理,然而当他作道德推理时,他是在另一个不同的思想体系里工作,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事任一个体系。我认为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画面中所假定的那种道德观点是错误的。我在此不能解释为什么,但是我能够说点东西来解释我认为应该如何理解道德。让我把我们能够假定且据之讲道理,或者拒绝和避开的那种视角称为“一种观点(apoint of view)”。我说我们能够具有或不具有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带有构成性价值、理由等。[2]这个问题自然引起了是否存在着这样的考虑,它们能够在任何时刻指导我们要采取何种观点,且据那种观点来讲道理和行动。否认那种考虑的存在就是使得所有价值和理由,无论它们属于什么样的观点,取决于专断的命令。如果不存在这样的考虑,这些考虑本身不是以设想观点的那种方式是可选的,且它们如果不是总是,至少有时候决定从何种观点讲道理和行动是正确的,那么所有的价值与理由,无论它们属于那种观点,都只不过是立足于专断的命令。[3]我将假定存在这样的理由,它们本身不属于任何观点,且它们决定什么时候诉求于何种观点是恰当的。现在我认为,道德必定是属于那些我们作为理性动物,即推理性动物而诉求的背景考虑。换种说法:存在着[330]无条件地管辖着我们思想的理由与价值。我们称其中的一些为道德的。哪些是道德的,哪些不是,在我看来只是个分类方便的问题,没什么大不了的。认为情形不是如此,尤其是认为道德只构成了一种观点,诉求它的恰当场合是为非道德考虑所决定的,看来是与我们对道德的作用与重要性的理解的核心特征是相矛盾的。*本文首刊于Ratio Juris, 6/1 (Mar,1993).它是在CIRFID(The Centre for Research into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Computer Science of Bologna University)在1992年三月18日在Bologna举行的第一次Ratio Juris Seminar上宣读的一篇论文。[1]人们也不应该犯相反的错误,认为按照法律应该如何断案的推理不过是目的在于确立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是什么的推理。法庭可以具有法律自由裁量来修正、补充该法律,或者是使用衡平权来偏离它,或者在不确定的地方补充它。因此,“按照法律应该如何断案”这个问题应该区分于下面两个问题,一是“综合考虑,应该如何断案”的问题,二是“对于手上案件的现存法律是什么”的问题。[2]“一种观点”的表达当然也有几种其他的用法。我这样用它不过是为了方便,并不是用来挑战其他的用法。[3]我这里作了简化。如果存在其他的理性与价值,它们既不决定应该具有何种观点,它们本身也不单纯是观点,那么上述的观点必须加以修正以允许这种效果。如果观点被看成是嵌入的,且有些决定了其他观点的使用,那么上面文本中的观点还是成立,且以一种迂回的方式。有些观点可能决定何时诉求于其他的某些观点。但是它们本身由于是观点,从而是是可选的,那么就出现了什么时候可以依赖它们的问题。说那是为进一步的观点所决定,就是相当于承诺了无穷回归,或者是循环。避免这两者的唯一出路就是允许在某个层次上,决定采用何种观点的理由是受到不属于任何观点的理由所管辖,这种理由不是可选的——如那些观点那样——而是人们的理性的一部分本质与必要条件。摘自拉兹:《公共领域中的伦理学》第14章 前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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