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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美国宪法之《人权法案》,再次肃然起敬

来源:碧水蓝天 作者:碧水蓝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环境宪法 美国宪法 人权法案 英国 重读美国宪法,再次肃然起敬 这几天抽空又读了几年前购买的《世界各国政治体制丛书——美国卷》,实在是百读不厌,每读愈新。尤其书中介绍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部分,更是令我深陷脑海。一部闪炽着认真、理性和智慧光芒
环境宪法 美国宪法 人权法案 英国 重读美国宪法,再次肃然起敬 这几天抽空又读了几年前购买的《世界各国政治体制丛书——美国卷》,实在是百读不厌,每读愈新。尤其书中介绍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部分,更是令我深陷脑海。一部闪炽着认真、理性和智慧光芒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不得不令我又一次肃然起敬!1787年的费城会议上,美国先贤们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从1789年3月4日该宪法生效以后,200多年来不但从未修改过一个字,而且为世界各国纷纷效尤,成为许多国家立宪的参照体。尤其在美国联邦法院批准这部宪法之际,因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内之时,1789年 4月,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始运转后,又于当年的9月25日写入并通过 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更是叫人击节称赞。在《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该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此即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被称作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数百年来成为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美国人民看得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只有法治和宪政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因此面对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虽然美国的先贤们已经设计了精密的防火网,即:国家权力一方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的各邦将自己的权力部分让渡给联邦),另一方面,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这是美国宪法第1条的内容),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这是美国宪法第2条的内容),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内容),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而认定其“违宪”。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2/3的票数再否决。国会、总统、法院三道防护网,该设计处处体现出了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设计精巧可谓良苦用心。但即便如此,美国人民仍不放心,依然强烈要求在联邦宪法的修正案——权利法案中规定“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即便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但如果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该法案就是非法的。《权利法案》为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架起了最后一道也即第四道防护网,她所保障的是一个个鲜活的、具体的个体的权利,即“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权利”。 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如果不受限制,那么作为“人民代表”的立法机关,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美国民众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公民个人组成的。没有公民个人,就没有人民这个集体,再谈人民这个概念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进而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样或者那样的权利。如果通过人民意愿建立起的政府,不能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甚至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那么建立政府也就没有意义了。正如极力鼓吹公民权利并亲自起草法案,被称作“权利法案之父”的乔治·梅森所言: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劳什子的美利坚合众国了。这是一种多么认真和顽强的精神啊!持枪权,是美国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又一个闪光点。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规定:“……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日后的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公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而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虽然,美国社会因公民拥有法律规定的持枪权而时有枪击案件的发生,但美国人民清楚,这些民间社会零星的枪击事件,与一个异化而强大的政府对民众造成灾难的程度相比,是绝对不可同日而语的。尽管民间枪击事件也是不幸,但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就在本月的前两天(美国当地时间8日),美国国会女众议员加布里埃尔·吉福兹在亚利桑那州图森出席公共活动时遭遇枪击,头部中枪,伤势严重,同时有6人在惨剧中丧生。虽然,美国总统奥巴马事后在白宫称,这是没有理智的、可怕的暴力行为,一个自由的社会决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该事件“不仅是亚利桑那州的悲剧,也是整个国家的悲剧”。但我可以断定,持枪权这一美国公民权利并不会因此而被剥夺,因为它是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是美国人民有权并可以用来推翻暴政的最后一道坚强保障,要说非要有所改变,恐怕也只能对此加以完善,而决不可以被废止。今年,是中国“辛亥革命”一百周年,面对美国二百多年前就已诞生的伟大宪法,回溯一下中华民族在通往共和宪政道路上所历经的坎坷、浩劫,人民饱受的苦难和遭遇,真是唏嘘不已,感慨万千……作者:务实  2011-10-11 发表于:博客中国 美国历史系列(21):权利法案(2014-02-11 14:07:43)文来自美国参考雾谷飞鸿 发表于 2014-02-05 Xiao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11年以后,即1787年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才通过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后一直沿用到今天,成为美国的立国大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二百多年的岁月中,一共增添了27项宪法修正案(Amendment),而前10项修正案则是国会在1789年9月25日一次性通过、并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这10条修正案的主旨是保护民众的权利及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比如信仰、言论、集会、宗教、请愿自由;严禁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民众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等,因此被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Rights)。美国独立建国后通过的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尤其是信仰、言论、集会、宗教、请愿自由等并没有列举说明,因此引起积极参与宪法起草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 IV)的强烈不满,他认为由于政府握有公权力,民众相对政府来说,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宪法必须明确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并保护民众的“民权”。乔治?梅森提出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的内容并成为提案,但他的意见没有被参加制宪会议的多数人接纳,许多人认为只要宪法中没有明确限制,民众就自然享有,很快就否决了这个提案。乔治?梅森眼看自己的意见不被接纳,因此拒绝在宪法上签字,成为当时三位没在宪法上签字的人之一。由于乔治?梅森是热心的宪法起草人及积极参与者,他拒绝签字在当时引起许多人的惊愕,也是其后各界对权利法案讨论的重要原因之一。宪法通过后,由于没有明确州的权力及民众的权利,引起拥护派与反对派的大辩论,拥护派多为联邦党人,反对派则成为反联邦党人。由于宪法的最终确立还需要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因此各州议会中的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批准过程中展开了拉锯战。特拉华、宾夕法尼亚、新泽西、佐治亚和康涅狄格等州先后批准了宪法,但在马萨诸塞州议会的审议时,引起激烈争辩,甚至出现议员们拳脚相向的火爆局面。最后马萨诸塞州虽然批准了宪法,但却附加了条件,即必须增加宪法修正案,当时提出的修正案内容,包括死刑案须由大陪审团起诉、未明确给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则由各州保留等条款。马萨诸塞州“先批准,后修正”的模式,为纽约、弗吉尼亚等州所采用。因此,在宪法得到多数州批准实施后召开了首届国会,首届国会面临的重大议题,就是讨论宪法修正案。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国会的演讲中,特别希望修正案能够将注意力集中到保障个人权利上,而不要过多着墨在划分联邦及州的权力上,因为重新划分联邦与州的权力,有可能危害到整个政府架构,并因此危及新的国家体制。来自弗吉尼亚州的议员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后来成为第4任总统)在国会提出了修正案,他的修正案主要参考了1776年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 (VirginiaDeclaration of Rights),而这个宣言则是由乔治?梅森起草的,因此,也有历史学家将乔治?梅森称为“权利法案之父”。麦迪逊的修正案经国会辩论、删减、增补,最后形成12项修正案并由国会通过,其中10项修正案很快得到各州批准,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也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还有两项修正案未被各州批准,其中一项在203年后的1992年才得到四分之三州多数批准,成为第27 修正案,还有一项迄今没有得到批准。 权利法案《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非宪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外文名the Bill of Rights颁布时间1689年10月颁布目的限制国王权力英国《权利法案》背景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英语:Stuart)复辟后,开始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Tory Party)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妻子生了一个儿子,这位未来的国王将来必定信奉天主教无疑!这样,原来人们认为詹姆斯二世死后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儿将继位的希望破灭了,于是人们决定采取行动。包括伦敦主教在内的几位著名人物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对威廉来说,他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争夺英国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他也认为他入主英国可以防止英国同法国结盟以共同反对荷兰,因而接受了邀请。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是为威廉三世,玛丽即位为英国女王,是为玛丽二世。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英国《权利法案》的目的限制国王的权力英国《权利法案》的意义1.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2.确立了议会的权力。3.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4.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英国《权利法案》内容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①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②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英国《权利法案》续作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英国宪法的前身。它改变了人类历史,对英国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美国《权利法案》补充:《权利法案》在英国起宪法作用,属于宪法性质文件,但它并不是成文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后,曾于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补充了10条修正案,这10条修正案也往往被称为《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美国《权利法案》——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提高对议员的薪酬。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第二修正案 一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修正案 在平时,没有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驻扎在民居;在战时,亦不得驻扎,除了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外。第四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进行搜查和扣押的令状,必须经过宣誓和确认,确有“可靠的理由”才由地方法官签发。但其所要搜查的地点和抓捕的人要具体明确。(其实,第四条修正案要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不受政府的无理侵扰。这就是说,个人的住宅和所有物是“人身自由的延长”,因此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第五修正案 未经大陪审团同意,任何人不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在战时或者出现公共危险时,在陆海军及民兵中出现的案例例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被置于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中。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剥夺。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第六修正案 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权在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发生地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的审判。被告应当被告知起诉的事实和诉因,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接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七修正 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对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的案件保留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在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将在联邦法庭进行复核,复核时并不依据普通法规则。第八修正案 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超额的罚款,不得进行残忍的或非常的惩罚。第九修正案 宪法中所列举的权利,不能用来侵犯他人的固有权利。第十修正案 没有被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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