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案情:张生(化名,香港人),自2005年开始来上海做生意,2007年与崔英(化名,澳大利亚人)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崔英随之来大陆生活。2016年初,崔英在香港起诉离婚。张生前来委托我们希望在上海起诉离婚。 针对这起案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关于涉外离
|
案情:张生(化名,香港人),自2005年开始来上海做生意,2007年与崔英(化名,澳大利亚人)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崔英随之来大陆生活。2016年初,崔英在香港起诉离婚。张生前来委托我们希望在上海起诉离婚。 针对这起案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我国境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一、就截止至目前中国境内经正式公布的、现行有效的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 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国籍。 第二,婚姻关系缔结地在中国。 涉及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也即涉港澳台的离婚诉讼案件,须至少一方是大陆居民或者是婚姻登记地在大陆。 二、理论界学者观点 经常居住地原则,即为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则可以适用经常居住地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但该种情形尚未上升到立法层面,实践中也尚未有司法判例可循。 三、上海市司法实践 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 (1)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就本案而言:张生是中国公民香港居民,崔英是外国人,婚姻缔结地在香港,故不满足上述中国大陆法院法定管辖权的规定。 关于上海地方实践处理的情形也不满足:崔英已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并不同意接受上海法院管辖。 故,因为本案不能在上海法院立案受理,所以我们不能接受张生的委托为其在上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立〔2011〕1号 问:关于涉外婚姻受理的范围? 答: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2000.01.01) 二、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修改为: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概念解读: 1、什么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上述情形,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什么是涉外婚姻? (1)中国大陆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 (2)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缔结的婚姻。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是涉外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