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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直言,《婚姻法》第24条的补充规定顶个锤子用

来源:看律师怎么说 作者:看律师怎么说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热点资讯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关于第24条的争(tuo)论(ma)从未停止过。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
热点资讯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关于第24条的争(tuo)论(ma)从未停止过。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 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用人话来说就是,领完结婚证之后,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名义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除非能证明当初与债权人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24条刚出台的时候反响并没有现在这么大,直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对于婚前财产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24条才进入公众视野,这届《婚姻法》也被称为“女性反婚教材”。 去年,微博上出现了“反24条联盟”,这个群体中因24条承担(前)丈夫债务的女性,比例高达86%,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前夫上百万的债务,借钱的人跑了,一分钱没见着还得还债养孩子,这让她们觉得很不公平。 “反24条联盟”的出现让社会开始关注这条规定,许多法学界人士表示:24条属于恶法,应当予以废除。被口水淹了一年的最高院,终于在2017年2月28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看起来好像很严谨的样子,但我们的蒋厉害小编一眼就看出了其中的问题举证责任民法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假设王二宝和马小荣是夫妻,马小荣与宋吉串通,虚构债务,要求王二宝偿还债务,而王二宝说他俩是串通来坑我的,那么王二宝有证明他们串通的责任。 此外,《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马小荣在法庭上说,因为王二宝做生意有亏损,她为了不让王二宝担心,所以向宋吉借钱用于家庭开支和孩子日常生活的费用。王二宝已经知道马、宋是在合伙坑他,他需要证明马小荣借的钱并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中。 可以看出这样的情况对于王二宝是很不利的,假设王二宝每个月都是给马小荣现金做生活费,查不到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也不存在证人证言,无法证明马小荣和宋吉是串通,也无法证明这些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王二宝基本没有胜诉的机会。非法债务最高法在补充规定中强调不保护“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由得让人怀疑是在凑字数,毕竟只加一条看起来没什么说服力嘛。 难道之前法院是保护这种非法债务的吗? 其次,因吸毒、赌博等非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一定是非法债务吗?马小荣嗜赌成性,王二宝每个月给她的生活费都用于赌博了,她只能向宋吉借钱把家用的窟窿补上。这样看来,这笔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但王二宝主张这些债务是马小荣的赌资,他不应该承担,那债权人宋吉岂不是哑巴吃黄连?单纯就这两条补充规定来说,对于24条的修订作用不大。 当然,非法学专业出身的蒋厉害和法学半吊子小编都能看出来的问题,最高院又怎么会看不出来呢?补充规定发布的同时,最高院还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提出了7点指导意见,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就能查阅啦~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准则之一,大家都应该对于《婚姻法》有基础的了解,并不只是女性才会“反24条”哦,其中还有14%的受害者是男性呢。【文中人物姓名均为虚构,不存在什么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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