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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农林废弃物发电产业发挥环保惠农作用的建议

来源:侯欣一博客 作者:侯欣一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 农林废弃物是伴随农林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不处理影响农林生产,随意处理污染环境。我国是农林业大国,每年产生农林废弃物约8.5亿吨,规模巨大,难以及时处理有效利用,两收季节的禁烧和雾霾是政府面临的重大环境生态问题!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和鼓励可再生能
?? 农林废弃物是伴随农林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不处理影响农林生产,随意处理污染环境。我国是农林业大国,每年产生农林废弃物约8.5亿吨,规模巨大,难以及时处理有效利用,两收季节的禁烧和雾霾是政府面临的重大环境生态问题!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要求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并适当给予电价补贴,对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实行税收优惠。经过十年努力,我国农林废弃物直燃发电具备了大规模清洁化处理利用农林废弃物的能力,自2006年起步以来,我国已投运和在建农林废弃物发电项目302个,年处理利用农林废弃物近9000万吨,为农民增收270亿元,装机规模800万千瓦,年产环保电力约500亿千瓦时,节约标煤2000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5000万吨/年,“环保惠农”效应十分显著。 农林废弃物发电产业兼具可再生能源和环保惠农属性,环保惠农作用更为突出,据精确成本分析测算:农林废弃物发电享受0.75元/度的标杆上网电价,其中燃料成本超过0.45元,而这些燃料正是农林产区的农林废弃物,燃料的提供者就是当地的农民,可以说农林废弃物发电是一个“增收农民、美丽乡村、生产清洁可再生能源”的产业。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林废弃物的定义问题,涉农收购的农林废弃物如何开具收购发票及如何合理享受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有关法规政策出台较早,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林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实际情况,且不能适应农林废弃物发电产业的发展变化,使企业在执行中无所依从。建议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一、关于农林废弃物的定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第二条首次明确提出农林废弃物发电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因为某些政策法规制定较早,对哪些农林生产副产物属于可开具收购发票的农产品,哪些属于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和指导意见,具有一些局限性,出现了品种不同政策不同的结果,企业难以适从,税务执法随意性大,严重后果就是本可及时清洁处理利用的农林废弃物,不处理或乱处理。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定义“农林废弃物”十分必要。发展农林废弃物发电产业的出发点是处理农林废弃物,产生可再生能源是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农林废弃物发电同时完成了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工作,理论上,对于农林废弃物发电处理废弃物而言,失去其他利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林作物及农林生产副产物,均应属于农林废弃物。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完善问题 国家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目的,是要实现废弃物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农林废弃物发电实现了及时清洁处理利用农林废弃物的目的,应该充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 当前执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制定于2008年,正是农林废弃物发电行业起步之时,该目录中第三项类别“再生资源”对农林废弃物表述为:“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上述资源均为农业废弃物,未考虑林业废弃物。广西等林业种植大省却深受桉树皮等林业废弃物处理利用的苦恼,而现行政策,会影响农林废弃物发电发挥作用。 “农林剩余物及其他”在当前执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位列第四项类别,具体包括:“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未能涵盖农林废弃物发电项目所处理的主要农林废弃物品种,例如废弃竹木家具、废弃竹木装修材及废弃竹木建筑模板这几类废弃物的本质都是林业废弃物,随着经济的发展,每年的废弃量越来越大,对环境的破坏作用越来越明显,成为废弃物处理的又一大难题。 建议:1、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三项类别“再生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第四项类别 “农林剩余物及其他”中针对“农林废弃物”的范围进行统一。2、将通过农林废弃物发电方式处理的主要农林废弃物全部纳入综合利用资源目录。 三、关于农林废弃物收购发票问题 作为交易,企业向农民支付费用收购农林废弃物,按理应由农民向企业提供发票,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为便农惠农,方便工商企业购买农民自己生产的产品且不必缴纳税费,国家出台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企业多采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税务代开发票两种方式。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更多的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农业生产方式也随之发生转变,生产分工更加专业化。我国农林生产的现状是规模小、点多面广,废弃物的分布极其分散,一个电厂每年要处理近30万吨的农林废弃物,由电厂单独面对所有的农户进行农林废弃物的交易是不可能的,除了种植大户及周围农户能够进行直接交易,符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外,更多是委托当地农民到田间地头进行专业收集并集中运输,这类交易就不符合现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政策条件。只能由农民或企业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3%的征收率自行支付税款,加上其他附加税种后综合税率约为4.8%,这无疑会间接减少农民收益,挫伤农民参与收集农林废弃物的收集与销售工作的积极性,导致农林废弃物不处理或乱处理的后果。 鉴于农林废弃物最终生产者肯定是农民,且农林废弃物用途有限,其处理利用属于微利公益行为,建议在确定农林废弃物范围的基础上,比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制定农林废弃物收购发票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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