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篇微信文的道歉及更正声明
来源:汪勇律师 作者:汪勇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办案札记 法律 年龄 微信 著作权 法门老犬 本人微信公众号“法门老犬”于2014年9月5日发布一条微信文《与年龄相关的法律,一生都有了》。5天后,多位朋友告知我该微信文被多个微信公众号转载。9月7日,“法律讲堂”微信公众号以同名标题转发,阅读量达7万多次
办案札记 法律 年龄 微信 著作权 法门老犬 本人微信公众号“法门老犬”于2014年9月5日发布一条微信文《与年龄相关的法律,一生都有了》。5天后,多位朋友告知我该微信文被多个微信公众号转载。9月7日,“法律讲堂”微信公众号以同名标题转发,阅读量达7万多次(后跟其负责人有过联系);9月10日,“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将标题修改为《法律年龄内参:对你这一生很重要》后转发,阅读量超过10万+次;“法客帝国”公众号将标题改为《生老病死:必须关注的72条重要法律规定(2014)》,阅读量达5000多次(该号的负责人主动联系了我);9月11日,“现代快报法律大讲堂”微信公众号修改标题为《法律年龄内参:对你这一生很重要》转载,阅读量达4万多次。值得说明的是,该微信公众号没有任何来源的信息;9月14日“人民日报微博”(插图版)以《与年龄相关的法律,一生都有了》为标题在新浪微博发布,因为存在的错误引发网友的质疑和讽刺(晚上23时候,该贴已删除);“法制日报”微信公号以同名标题转发了“人民日报”微博的插图版,阅读量达1203次。由于多个知名微信公众号转发,导致本条微信传播甚广,转发和阅读量有几十万次之多。关于年龄和法律的关系,很多法律人在过去都进行了非常深入的分析。我这次做的无非是较为全面的整理工作,整理的思路是严格按照年龄的顺序排列,并制成了比较形象化的表格,在个别地方还插入几句俏皮话,使之具有直观性的特点。但让我惴惴不安的是,由于我的不仔细,导致其中有几处明显的错误,尤其是女性结婚的年龄写到了18周岁一栏。我也没有想到这条微信文会转发得如此之多,特别是9月14日“人民日报”新浪微博编辑插图后发布,依然没有修改相关错误,导致很多网友讥讽,损害了媒体的权威,让我如坐针毡(所幸现在已经删除)。为此,我特郑重声明如下:一、向广大网友、读者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感谢 由于我的原创发表微信文的错误,误导了网友和读者。虽然微信文的转发和传播非我所能控制,但我本人在发表前未进行仔细核对,导致以讹传讹,损害了法律和媒体的权威。对此,我深表歉意!也向告知和帮助我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二、修改原微信文存在的四处错误,并补充两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 1.表格中女性结婚的年龄写到了“18周岁”一栏,应修改为“20周岁”;2.12周岁一栏中,《道路交通安全阀》中的“阀”是“法”之误;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为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该条应放在“20周岁”一栏。 4.国家主席的资格中,“具有选举权”修改为“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补充《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幼儿园入园的年龄为3周岁。6.补充《著作权法》对作者死亡之后相关权利保护的规定。(以上修改及补充均在下表中用红字标出。如果还有错漏之处,还请各位读者补充)。三、两点倡议 1.希望微信公众号能尊重原创的知识产权。希望所有转发的微信文能注明原始来源(包括网站、博客、微博、微信、书籍、杂志等等)及作者信息,对于原创、原发的微信文章,应当注明微信公众号名称及作者。否则,转发就可能会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等权利。2.希望广大微信网友能转载有具体来源的微信文章,以免传播了谣言或者损害了他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再一次向大家表示道歉和感谢! 修订后的版本附后。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汪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与年龄相关的法律,一生都有了!(修订版)人的不同年龄,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作为一个社会主体,我们每个人都会涉及到其中的法律问题,请看看自己或家人处于哪个年龄段,特别关注相关的法律问题。转起,备存。(注:周岁,是国际通用的年龄计算方式。周岁是指从出生起,每到一个公历生日就长一周岁。出生时为0周岁,出生第二年的公历生日那天过完,即生日的第二天零时起,就开始为1周岁,依此类推)年龄内容 法律依据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别看他/她未出世,已经在享受权利了)。《继承法》第28条胎儿的母亲如果犯罪,在审判时属于怀孕的妇女,不判处死刑(别看他未出世,他已经在保护他/她母亲了,可惜母亲一定是犯了重罪)。《刑法》第49条0周岁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年龄,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孩子出生了,是生物意义上的新生命的诞生,就是完整意义上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作为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9条1周岁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孩子虽小,也是父母不能分开的理由)。(《婚姻法》第34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63条1周岁内,其哺乳的母亲不接受治安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孩子虽然保护了母亲,但希望每个妈妈不要让孩子为自己操心。毕竟毒品害人啦!)《禁毒法第39条)3周岁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入小学前。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第4条6周岁义务教育小学入学的年龄(从此开始漫长的求学生涯)《义务教育法》第5条7周岁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推迟义务教育入学的年龄 《义务教育法》第5条10周岁10周岁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开始的年龄,到18周岁止。《民法通则》第12条父母离婚时,如果其子女满10周岁,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12周岁12周岁,是准许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最低年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开始的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14周岁以下的女性为幼女,强奸被害人是幼女的,从重处罚。拐骗儿童罪的被害人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刑法》第236条,第262条14-16周岁犯罪案件,其审理一律不公开审理《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5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14-16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16-18周岁的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讯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到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第4条16周岁 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未成年人可以离开监护人单独居住(未满16周岁,不可离开监护人单独居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16-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5条单位可以招用16周岁以上的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对未成年人(16-18周岁)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第39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年满16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出入境管理法》第38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出入境管理法》第61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15条满16周岁,是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年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宪法》第34条已经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征兵的最低年龄(12月31日前)。《兵役法》第12条可以判处死刑的最低年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的最低年龄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监狱法》第76条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管教所规定》第2条20周岁女性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在校女大学生可以结婚了)《婚姻法》第6条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21周岁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22周岁男性可以结婚的年龄(男性平均年龄比女性少几岁,结婚比女性晚两岁。为何男大女小,法律说了的)《婚姻法》第6条23周岁女性晚婚的最低年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12条担任法官应当具备的最低年龄条件(法官最好不要未婚就审离婚案,还是恋爱、结婚、生子之后再审吧)《法官法》第9条担任检察官应当具备的最低年龄条件《检察官法》第10条24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前征兵。《兵役法》第12条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25周岁男性晚婚的最低年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12条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担任公证员的年龄范围《公证法》第18条26周岁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年龄范围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30周岁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年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法》第6条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年龄(有这个年龄资格的人很多,实际享受也就那么一两个)《宪法》第79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46周岁申请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20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5条50周岁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最高年龄,申请的年龄范围是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男性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55周岁女性干部退休的年龄(除了因年龄原因退休的外,还有提前退休的规定,如工作满30年的,见《公务员法》第88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60周岁开始被称为是老年人(到了这个时候,不服老也不行)《老年人权利保障法》第2条 男性公务员退休的年龄(有些公务员同志,在干部年轻化的时候,他越来越小。)《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条65周岁担任公证员的最高年龄《公证法》第18条70周岁70周岁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75周岁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75周岁以上者不适用死刑,尽管很少,但仍有宣示的意义)《刑法》第49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之一。人身损害赔偿金,依照伤残等级,按照受诉人民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75周岁以上的老人,按5年计算。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80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制度开始的年龄(活得长一点,就是财富。此话不假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人生结束,在法律上也就失去了民事主体资格。但作为精神的个体,人死亡之后仍具有意义)《民法通则》第9条继承开始(生命需要一定的载体延续,让后来者记得自己。但有时,继承人之间并不那么美好。好在眼不见,心不烦!随他们去吧!)《继承法》第2条。死亡后的第五十年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注: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21条死亡之后任何时间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死亡后,其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20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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