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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郑璐 作者: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培训动态 中国行为法学会中行法培[2017]第7号关于举办“《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民众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法官、仲裁员、律师裁判与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民法典总则编是为了规定民
培训动态 中国行为法学会中行法培[2017]第7号关于举办“《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民众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法官、仲裁员、律师裁判与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民法典总则编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法治的基础。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依法治国,防范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各有关专业人士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解读《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的继承、改革和创新,掌握《民法总则》的内容、框架、结构,解读《民法总则》相关重要问题,在工作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特举办“《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承办单位: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北京神州法培教育咨询中心二、参加对象各级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各地律师事务所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各仲裁委、公证处;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三、时间、地点第一期 2017年3月25日—26日 北京市(3月24日报到)第二期 2017年4月08日—09日 上海市(4月07日报到)第三期 2017年4月22日—23日 广州市(4月21日报到)四、参加办法参加代表须交会议费3000元/人(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负责人:郑璐电 话: 010-52384186/13683171628 传 真: 010—52384181 QQ在线咨询: 2442032862或2865681875 报名邮箱:[email protected] 微信咨询:13683171628或13520399603 微信公众号:zhongfajiaopei(中法教培郑璐)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2、报名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2017年2月 附件1:日程安排第一天(星期六)9:00-12:0014:00-17:00(一)关于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考虑1、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2、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步骤 4、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情况介绍(二)《民法总则》的立法热点问题1、《民法总则》制定的背景、思路、基本原则 2、《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争议热点问题3、《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与重要新制度 4、与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协调5、《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的继承、改革和创新(三)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1、《民法总则》的一般原则 2、民法典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顺序3、民法的适用范围 4、民法的基本原则5、民事纠纷处理 6、特别法优先(四)《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制度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成年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2、法人: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3、非法人组织主讲专家: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二天(星期日)9:00-12:0014:00-17:00(五)《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与民事法律行为1、《民法总则》与民事权利体系 2、《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3、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与性质 4、意思表示及瑕疵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效力瑕疵制度 6、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六)《民法总则》代理制度1、《民法总则》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 2、民事代理的生效要件3、关于委托代理 4、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代理权滥用5、关于代理的终止(七)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与期间的计算1、民事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2、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3、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4、期间的计算主讲专家: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因不可预见因素,主办单位保留个别专家与议题调整的权利,请以报到通知为准。附件:《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报名表备注: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郑璐:010—52384181。2、网上报名请填报名邮箱[email protected]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参加代表名单姓 名职 务性别(移动)电话传真参加期次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住宿预订□合住 □包房 □不住拟住日期:2017 月 日— 月 日请列出您最关注的专家授课题目及建议交流、研讨内容 网上报名请填报名邮箱[email protected]其它邮箱收不到以免耽误您的学习,报名时请电话或短信通知本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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