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商品出售 概不负责 合法吗?

来源:小顶大状 作者:小顶大状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要来了,每年的3.15晚会上都会曝光一批生产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商家在公众面前,虽然都知道这些也就是冰山一角,商家在生产商品和售卖的过程中,如何严格的把控质量,为消费者带来物有所值的产品及服务,成为当今社会每一个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要来了,每年的3.15晚会上都会曝光一批生产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商家在公众面前,虽然都知道这些也就是冰山一角,商家在生产商品和售卖的过程中,如何严格的把控质量,为消费者带来物有所值的产品及服务,成为当今社会每一个企业家应该深思的问题。 当很多消费者在抱怨商家店大欺客,明目张胆的标出“商品出售 概不负责”这样的标语时,是否已经侵犯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法律的角度来审视一下这句话: 首先应该阐明的观点是“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工商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不能以“商品售出后概不负责” 这一免责声明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单方面免除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排除消费者应当依法享有的有关商品退货、更换、修理以及“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在事实上并没有因此产生损失,危害,所以应当是公平交易权。引申而来的还有一个话题:“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社会生活中的惯例或交易的原则,如果不是“钱物当面点清”那么事后就很难说清,而具出现纠纷后会面临举证困难与澄清事实的难度,不仅是当事各方说不清道不明,也会防碍社会公正性与司法或维权成本。但“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合法性是不存在的,因为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中都有诉讼时效的,在合法的时限内有可以依法维权,面对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有效举证并提出维权主张,法律是支持的。所以“钱物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知或提示没有法律效力。” 顶呱呱律师提示您:当遇到此类型商家或者服务时,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消费警惕性。所有的商品交易满足的第一个原则就是自由公平交易。认为此类服务或商品有涉嫌侵权的应该及时停止购买欲望或者另寻他家,法律保障普罗大众的基本权益,但是消费者意识的提高同样是的防治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了解更多请咨询顶呱呱顶泰律所官网http://www.dggfl.net/list-13-1.html 联系电话:18080821639;028-61644044
责任编辑:小顶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