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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不需要有法律方面专业学问,惊呆了律师们,顶呱呱律师来解答

来源:重庆顶呱呱律师 作者:重庆顶呱呱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咨询,法律新闻 正如美国的陪审团,不需要有什么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对案件作出决定的,只是凭自己的良知关于《民法总则》的审议与修改,网上有不同的声音——当然,这些在网上发声者,大多是在立法问题上无权发声的,如贺卫方教授。对民法总则争议
法律咨询,法律新闻 正如美国的陪审团,不需要有什么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对案件作出决定的,只是凭自己的良知关于《民法总则》的审议与修改,网上有不同的声音——当然,这些在网上发声者,大多是在立法问题上无权发声的,如贺卫方教授。对民法总则争议审议修改最大的争议,大概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对“英烈”的名誉是否要进行特别的保护,一个是对见义勇为对被救助者造成伤害是否要进行赔偿问题。前者,是有代表提出要增加到民法总则里面去的。后者,是有代表提出要求对见义勇为有重大过失应当进行相应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的。对于前者,本人认为,对死者的名誉权问题,因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部分,而人格权,是属于自然人个人的一种专属权利。当该自然人消灭,则相关权利当然与随之消灭。因此,死者从法的角度,是不存在着名誉权的问题的。既然死者不存在着名誉权的问题,那么也就不存在对死者名誉权保护的问题。但是,如果对死者进行诽谤而导致死者之子女或者后代的名誉受到牵连的,这其实已经不是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而是间接对其子女或者亲属的一种名誉上的侵害。但这种对死者子女或亲属的名誉权的保护,则不应当仅限于“英烈”,而是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在法律执行时要求人无贫富贵贱之分,在立法时,也应当人无贫富贵贱之分。如果单独将“英烈”的“名誉权”进行保护,就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何谓“英烈”。所谓的“英烈”在很多情形下,其实都是一个政治上的定义。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对“英烈”的保护,可以在相关的行政法规入予以规范,而不能在民法中强行加入。更加之,既然为“英烈”,则应当属于公众性的典范,而对公众性典范之评论,应当更加经得起民众的审查。如仅以“英烈”为名而拒绝民众的合理评论,则无疑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关于见义勇为者给被救且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两权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的角度来考量,将是否有“重大过错”列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是有其合理性的。所谓的“重大过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更大的伤害而为之。如其救助行为加重了被救助人的伤害大于本来的伤害,则应当属于“重大过错”。如其救助行为虽然给被救助人带来了伤害,但减轻了被救助人的伤害,则应当免责。如果取消该因重大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则可能导致“见义勇为者”为见义勇为而为之,并不考虑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性后果。有立法者提出增加前一条款,无非是因出于政治上对“英烈”的认同感。提出后一个条款的修改,无非是出自对当前社会“好人难做”的一种反弹。这与立法者懂不懂法,没有关系。从法的意义上来说,立法者本身是不需要懂法的,他们只能凭借自己的直观感受作出对法的规范。正如美国的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不需要有什么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对案件作出决定的,只是凭借自己的内心感知。因此,我们也不能要求立法者都具备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否则,立法就变成了一种学术研究,而不是代表人民的意志。法律问题找重庆顶呱呱律师致力于塑造专而精的律师团队,要求律师专注于某一专业领域,关注该专业的前沿发展和司法动态,不断积累实务案例,拓展业务深度。秉持诚信为本的从业态度、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精益求精的执业精神,秉承专业、高效、诚信的基本原则,在全方位的服务领域和国际化的服务范围内,努力做到让每一位客户得到超越期待的法律服务。重庆顶呱呱律师,服务热线:17318410031或QQ:2864245779向我们咨询,会为您第一时间解决法律疑惑。也可点击:http://www.dggfl.net/content-13-3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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