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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刑法保护应遵循三项原则_时延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时延安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3
摘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企业的刑事风险来自内外两个方面:内部的刑事风险,主要是内部人员的背信行为,即企业工作人员违背义务,侵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就属于这种类型。但对于一些典型背信行为犯罪,如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企业的刑事风险来自内外两个方面:内部的刑事风险,主要是内部人员的背信行为,即企业工作人员违背义务,侵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就属于这种类型。但对于一些典型背信行为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刑法仅将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规定为犯罪主体,而没有将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这类行为予以犯罪化。外部的刑事风险,主要包括欺诈、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知识产权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处于不断完善当中,非公有制公司、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力量总体较弱。

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法律保护,在刑事政策方面主要应该遵循三项原则

一是平等保护原则。就是在刑事法律规定方面,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予以平等保护,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采取差异对待的态度。基于这一原则,在刑法立法方面,就应当将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犯罪规定与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犯罪规定进行协调,在犯罪构成和量刑规范方面保持一致。例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和危害性并没有差异,都是针对本单位财产权的侵犯行为,因而应考虑在法定刑配置上保持一致;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两者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当,因而也应在法定刑配置上保持一致。在刑事司法方面,应平等对待侵犯不同所有制公司、企业权益的刑事案件,不能因为是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而采取差别待遇。

二是尊重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权原则。这里的财产权包括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财产权是公司、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可以说,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关键,就是要积极承认和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刑事司法机关在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权保护方面,首先,要了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以及现代公司企业制度,对实践中存在的恶意收购、兼并行为要有明确而清晰的认识,对于恶意侵吞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不能简单地认为,这类事件仅具有民事性质。其次,刑事司法机关应加强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例如,目前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少,要深化对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对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理解,切实维护受害单位的权益。再次,要加大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的反腐力度。近年来,在公共部门的反腐工作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但在私营部门(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公司等单位)的反腐力度还有待加大。客观上讲,私营部门存在腐败的危害程度不亚于公共部门的腐败,在某些情形下,私营企业的腐败对经济、对民生的不利影响甚至更大。很多非公有制公司、企业在经营当中缺乏反腐败意识,往往在发现“内鬼”时,其经济利益已经发生重大损害,而一些公司、企业为维护企业形象,也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此,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关注并主动查处公司、企业内部发生的腐败行为,同时还要积极向这些单位宣传惩治、预防腐败的必要性。

三是充分维护经济发展原则。就是刑事司法在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保护的同时,不干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应尽可能地维护企业的经营发展,即便是对于实施犯罪的单位,也应尽可能促进其更生。虽然我国刑法为单位犯罪配置的惩罚类型只有罚金,但在实践中,一旦某公司、企业被定罪,其生产、经营活动就会遭受极大困难,由此也会给投资者和公司、企业员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单位犯罪过程中,应当采取审慎态度,一方面要让犯罪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由此给公司、企业带来的影响,从切实保护公司、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司法活动。对此,立法机关有必要考虑对犯罪单位采取托管、委托经营等方式,为公司、企业的再生创造积极有利的法律条件,这对于维护公司、企业投资者利益,维护这些单位员工的切身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在刑事司法程序运行方面,司法机关在查办与公司、企业有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尽可能少地干涉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要动辄查封公司、企业资产、银行账户等,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应采取“最小干预经济活动”原则。

综之,遵循上述三项原则的要求,就是要维护非公有制公司、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进而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对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完善的刑事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整体经济健康发展,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已发表于《检察日报》2017年3月11日第四版

责任编辑:时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