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监察委员会等国家机关新设等因素,可以预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在近期进行修改。面临此契机,应在该法中增加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条款。这既是许多国家通行做法,也能够发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的正当保护功能,彰显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的程序法价值,其也必然会成为我国人权保护事业重要进步的标志之一。 2、在会见条款中明确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主要程序,具体细则另由看守所的主管部门另行据此制订。通过制定相关的亲属会见程序,明确条件、限制等,确保司法实践的操作性。 (1)会见权的主体。提起会见应当既可以是未决在押人员,也可以是其近亲属,启动主体应是双向的。而近亲属范围则应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审查机关。审查机关应当是做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 (3)会见时间。未决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至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之日止,向监管部门提出会见申请。但其每次会见时间、频率、人数等应当有所限制,目前未决在押人员会见近亲属每次会见的时间应限于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位,会见的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三次。《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已有类似详细的规定,建议立法斟酌延用。 (4)会见场所、方式。看守所作为关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也是亲属会见的场所。随着科技手段装备监管场所,会见既可以面对面会见、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见、单项视频会见等方式。 (5)会见内容。会见时不得谈论与案情有关系的问题。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案件,可就会见内容及形式作更严格限制。 (6)监视监听。会见过程应全程监视,谈话内容应由监管机构监听审查。 综上,对未决在押人员人权的保护状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而亲属会见权则是在押人员核心权利之一。在贯穿无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保障未决在押人员充分行使权利理应包括亲属会见权。所以,对此立法实不宜空白,应尽快在《刑事诉讼法》中将亲属会见权明确规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法定权利,并在司法实践中很好贯彻实施。 期盼如上建议能够尽早被采纳及实现!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