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我们需要怎样的公司治理?_云闯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云闯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5
摘要:反观我国《公司法》上的监督机构则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法律制度的供给侧缺陷必然导致实践中监事会职权虚化。一方面,上市公司中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两个并行的监督机构,其二者分工如何界限模糊,叠床架屋的设

反观我国《公司法》上的监督机构则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法律制度的供给侧缺陷必然导致实践中监事会职权虚化。一方面,上市公司中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两个并行的监督机构,其二者分工如何界限模糊,叠床架屋的设计使得监督要么没有重复监督的必要,要么相互推诿从而缺乏效率。另一方面,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存在大量监事被列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而一旦监事被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则其必然被管理层收买,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只能是闭门造车式的空想。再者,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是否实行会议制度,存在立法上的人格分裂,表现为:其一,我国《公司法》中大量规范规定了监事会的会议制度。比如监事会决议、特定情况下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119条第3款)、监事会起诉董事、实际控制人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上监事会强制实行会议制度。其二,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对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如果设置两名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两名监事如何行使监督职能,是单独决策制还是共同决策制,《公司法》本身并未给出答案,由此也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监事会的监督无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成本过高,由此也就造成公司决策者成为脱缰的野马,一路狂飙而不受约束。加多宝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在大灾大难面前的慷慨捐赠曾让国人为之动容。继汶川地震捐款后,加多宝集团在雅安地震中又捐款逾1亿元。如果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这个捐赠决定是谁作出的?是否召开过股东大会?是否是为了公司股东的最大利益?即使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否又可以无限上纲上线?加多宝集团的股东是否可以对这样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提起撤销诉讼,是否可以对参与决策的董事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可以对加多宝集团监事会成员提起未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代表诉讼?这些都将成为我们进一步反思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上看,公司治理也应该存在自律与他律的区分。前者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实行法人自治的范畴,后者是在自治无效时的强行介入,矫正并干预组织体内部的功能性缺陷。对此,《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于重整方案的表决以及法院对于重整方案的裁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回归到《公司法》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如果不能进一步优化并持续矫正运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公司治理水准的提升将依然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云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