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姜杰律师:《六尺巷》宣扬的是德治不是法治_姜杰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80109995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9
摘要:六尺巷 《六尺巷》典故的出处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2016年春晚,赵薇演唱的一首歌曲《六尺巷》,说的是礼让的典故,弘扬的是中华传统文化。 六尺巷,位于安徽省桐城市的西南一隅,全长100米、宽2米,建成于

姜杰律师:《六尺巷》宣扬的是德治不是法治_姜杰律师

六尺巷

《六尺巷》典故的出处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2016年春晚,赵薇演唱的一首歌曲《六尺巷》,说的是礼让的典故,弘扬的是中华传统文化。

六尺巷,位于安徽省桐城市的西南一隅,全长100米、宽2米,建成于清朝康熙年间,巷道两端立石牌坊,牌坊上刻着“礼让”二字。

故事出自同样是清代安徽桐城的文人姚永概写的《旧闻随笔》。

清康熙年间,张英担任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他老家桐城的官邸与吴家为邻,两家院落之间有条巷子,供双方出入使用。后来吴家要建新房,想占这条路,张家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将官司打到当地县衙。县官考虑到两家人都是名门望族,不敢轻易了断。

这时,张家人一气之下写封加急信送给张英,要求他出面解决。张英看了信后,认为应该谦让邻里,他在给家里的回信中写了四句话: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阅罢,明白其中含义,主动让出三尺空地。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主动让出三尺房基地,“六尺巷”由此得名。

张英,字敦复,号乐圃,安徽桐城人,清朝官员,六尺巷典故主角。

与《六尺巷》类似版本的故事,无论从横向的空间,还是从纵向的时间上都有很多版本。

福州的孝义巷说着同样的故事,但那是宋朝蔡、赵两家的故事。安阳的仁义巷则说的是郭朴(郭东野)让墙的故事。

明代叶廷秀《诗谭》卷九《东野让一步》:

大学士郭东野为翰林时,其封翁家与邻人争一墙界,寄书于东野,东野漫上以诗云:“千里封书只为墙,让他几尺有何妨?长城万里今还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在褚人获(1635—1682,明末清初文学家)的《坚瓠集》中,收录了前代《韵语晨钟》有记载:舒国裳(1487—1531)在翰林日,其子数寄书云邻人岁占墙址不休。芬览书题其尾云:“纸纸家书只说墙,让渠径寸有何妨?秦皇枉作千年计,今见城墙不见王!”遂缄封却寄。子诵其诗,谓父驽下,不能助已泄愤,遂弃其书。邻人闻而觅得之,感其盛德,自毁其墙,任其筑取。已而两相让,各得其平,相安如旧。

北宋杨亿《杨文公谈苑·杨玢诗》:扬玢,字靖夫,(出生于五代,跨越唐宋)虞卿之曾孙也。仕伪蜀王建至显官,随王衍归后唐以老,得工部尚书,致仕归长安。旧居多为邻里侵占。子弟欲诣府诉其事,以状白玢。玢批纸尾云:“四邻侵我我从伊,毕竟须思未有时。试上含元殿基望,秋风禾黍正离离。”子弟不复敢言。这是让墙故事及“让墙诗”的最早文献记载。


姜杰律师:《六尺巷》宣扬的是德治不是法治_姜杰律师

恢复的含元殿遗址

此诗大意是,邻居占我们的地那就让他们去占好了,想想我们当初没有这些房产的时候,现在毕竟也有了新的宅子了.你们到唐代的含元殿上的断壁残垣上看一看,当年是富丽堂皇的宫殿,现在变成庄稼地了,庄家长得还不错。(笔者注:盖过房子的地方房屋废弃后种上庄家称为“房身地”,房身地比较肥沃)

《六尺巷》是宣扬的是德治不是法治

上面的故事展示的事实是两家因为宅基地打官司,无论从县官考虑两家都是名门望族不敢轻断,还是其中一方试图通过家族高官(尚书,相当于现在的部长)权力干预司法,都与现代法治要求相去甚远。全凭这位高官正好是一位豁达的清官,让家人作出礼让,才使纠纷得以平息。试想如果尚书大人是一个贪官又当何如?因此《六尺巷》是德治的很好教材,并非法治典范。但这个典故给从反面给我们法治启示。

六尺巷给我们的法治启示

六尺巷这个故事是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高姿态做出的让步,并非是事实上占理,法律上占优势情况下的让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我们现在的民事纠纷也要在事实清楚基础上进行调解,并非和稀泥,糊涂账。为了做到这些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原则。

有法可依是指要加强立法,健全法律制度;有法必依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违法必究指任何公民、组织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

责任编辑: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8010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