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仅仅依靠刑法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明显不够,刑法也不是万能的,而且,刑法的惩处犯罪是事后罚,而不是事前预防。面对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事后罚显然只能是处罚,却无法及时遏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之困,也难以有效阻断公民个人信息随时处在真空中有被泄露的风险。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上,谁收集,谁负责,谁掌握,谁管理,谁泄露,谁担责。要让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上更加尽职尽责,就必须对他们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严厉的问责。 只要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相关部门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把责任全推给黑客。黑客技术高超,只能说明相关部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力,导致公民个人信息随时有被泄露的风险,所以,必须担责。 再者,面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职能部门必须立马启动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防止出现大面积信息泄露。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管理部门还必须给予公民赔偿,这样,才能堵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危险,也才能督促职能部门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对于已经出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公安部门必须立案调查,出现一起,查处一起,而不是置之不理,不闻不问。不能非要等到造成严重后果了才立案调查和处理,不能非要等到引起舆论关注了才采取专项行动。 一个徐玉玉事件已经让民众见识了公安侦破电信诈骗案的速度和效率,那么,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事件,也请公安拿出应有的姿态和效率,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再让公民个人信息随时处在真空中被任意贩卖,更不要让700买到公民个人全部隐私的事件重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