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易成本角度看,若是这个把债务人的婚姻感情状况和钱到底会花到哪里的事儿甄别清楚的责任归了债权方,每一次与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就成了个巨大的麻烦事。你走到哪里都得带上媳妇或者老公,就像现在带着身份证一样。毕竟,媳妇儿得签字画押,当面确认,表示彼此感情很好,这钱是全家人花或者为了全家人花,否则,谁敢借这个钱? 婚姻的社会职能之一就是形成一个小的共同体,通过共同体内部和共同体外部的行为方式不同。从而以一致对外的方式来降低交易成本。这样的功能,让债权人可以善意的推测面前签字的这位跟配偶在民政局领证之前,就完成了甄别信用额度和其他人品指数的工作。 因此,再看看这个逻辑:我被前夫恶意借贷而背了债务。我被自己老公骗了,我再跳出来说我好冤枉,我都不知道他是这样的人。这规定太不合理,应该让借贷那人担这责任。连你一个天天谁在枕头边的人都甄别不出,没有明显的外在表现,你让债权人做冤大头。这逻辑上情理上处处透着的都是不讲理。 简单地说,不可能每一次的债权债务行为里,债权人都要履行一次婚姻状况考察。没考察清楚就活该冤大头?作为复杂社会职能的婚姻关系双方,才更应该成为对方信用额度的背书人。就像做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一样,缔结婚姻时没有审慎考虑,给另一方骗,做冤大头,也只能是赔完了婚姻外部的,再来到婚姻内部解决追偿权的问题。 为什么每次的背锅侠都是法律? 如果条文不是儿戏,而是有审慎考虑的。那,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人要求废止呢? 说起来,被要求废止的又何止这么一条呢?我心里单纯的觉得夫妻一方可怜,那就废止。再单纯的觉得孩子不回家可恶,就得立法。判的结果对我有利,那就是法律公正。判的结果对我不利,就是法官有问题,法律有问题。更可怪的是,这样的道德评价,居然还有法律人出来用无比复杂的专业术语解释法律没欺负弱者,没欺负天上掉下来五百万债务的单纯小女生。 我们这条不是这个意思,也不都是要让婚姻对方承担,这锅有可能给夫妻另一方也有可能给债权人的。用婚姻法的时候另一方背,那,还有使用合同法的时候呢?那时候,这个锅就能给债权人了。所以,你们不要上来就愿望我们法律欺负了夫妻中的那个无辜单纯被欺骗了的另一方。 说到底,法律并没有建立起属于自己的裁判权威。不但没有彻底的实现终局性。如今,连现行法条的合理性都要不断拿来被批评调侃。法律就像历史一样,都是人人打扮的小姑娘。对历史没有敬畏,那就成王败寇,没有了是非。对法律没有敬畏,那就有利就服没利就闹,哪来的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