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ing Party of Prof. Weng’s Students I 撰稿人:蓝昕 2016年11月19日,翁门研究生读书会第一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新一号楼顺利举行。除了翁武耀老师以外,参加读书会的学生包括2015级硕士研究生冯米霞、刘浪,2016级硕士研究生周玉昕、牟宸、宋昕之、韩子慧,以及即将在2017年成为硕士研究生的徐朝辉、蓝昕。考虑到大部分学生刚接触税法,翁老师确定的本次研读的书是刘剑文教授主编的《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以期学生们能对税法有一个体系性的基本认识。 在读书会开始前,翁武耀老师首先就本次读书会的主题和具体安排进行了简要的说明。读书会分为发言环节、评议环节和研讨环节,由发言人和评议人依次发言及评议,最后对会议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探讨。随后读书会正式进入发言及评议阶段。 发言人宋昕之同学首先进行演讲,梳理了研读书目《税法学》的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就税收授权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宋昕之同学指出,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授权立法之间的关系非常值得关注。当前的税收领域,国务院授权立法的规定繁多,但从税收基本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及税收立法程序上来看,仍存在侵害纳税人权益的极大可能。为此,税收授权立法应当逐渐改进和完善。评议人徐朝辉同学就行政机关立法侵害纳税人权利问题提出了异议。她认为,新修改的立法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事实上有了一定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的参与。评议人蓝昕同学对该问题进行了补充,认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授权立法,事实上是税法两个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碰撞。 发言人牟宸同学的演讲,重点关注了税收程序和实体领域信息化与电子化问题。征收程序方面,澳大利亚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征收管理的现代化建设有着宝贵的借鉴价值。而在税收实体方面,以C2C商务为例,目前我国面临新时代的挑战。对该商务模式是否应当征税及应当如何征税,学界存有争议。牟宸同学认为,对其不征税的观点欠缺充足的理由支持,而面对在纳税主体、对象、环节、期限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评议人徐朝辉同学对我国征管中出现的自行申报意识不如西方国家的现象阐述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这或与国家人口密度不同有关,在西方国家,自行申报更符合国情。而对于C2C商务的征税,成本也是问题之一。 发言人周玉昕同学首先简要谈及了纳税意识问题与央地财权分配问题,随后主要就税法与经济法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税法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因为税法符合经济法的根本理念: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税收组织了大部分的预算收入,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一种社会本位的体现,而它的再分配功能,展示的正是实质正义的内涵。评议人徐朝辉同学对税法属于经济法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原因在于从历史产生时间看,税法早于经济法。评议人蓝昕同学认为,该问题事实上也与经济法学科本身的独立性有关,而因经济法并没有突破公私两分的结构,并不能说是完全独立的,所以从这一角度,税法是独立的。评议人冯米霞同学赞同了发言人关于价内税与纳税意识的观点,认为价内税使得纳税人的纳税痛感薄弱。同时,她也同意发言人的观点,认为税法的确是经济法的一部分。 发言人韩子慧同学注意到了学界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认识的转变,即从单纯的公法关系逐渐转变为一种公法之债。她提出,对这一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需要更深入地探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纳税人保护的呼声愈强,使得政府的形象不再是单纯的强势主体,政府与民众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随后,韩子慧同学提及,应当更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三位评议人对韩子慧同学的发言均表示赞赏与认同。 发言人刘浪同学主要就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为公法之债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将私法中债的概念引入公法,合理性值得怀疑。对于税收之债究竟是法定之债还是意定之债,也存在可商榷之处。而如果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为公法之债,则至少存在两个不合理之处:税收滞纳金问题及税收优先权问题。刘浪同学分别就以上问题进行了展开,并认为,引入一种工具解决问题,也会同时带来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的仔细思考与解决。评议人徐朝辉同学指出发言人的演讲非常精彩,并认同刘浪同学对税收优先权的质疑。评议人蓝昕同学认为,一方请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的情形,同样可能出现在公私主体之间甚至公法主体之间,并不必然是私主体之间的产物。因此,与其说债只存在于私法中,不如说“公法之债”的概念只是借用了私法中先使用的名词。故公法之债的概念有其合理性。评议人冯米霞同学提出,公法之债的问题与税法同民法的关系有关,并举例说明了这一观点。 评议人冯米霞同学随后又议及了税收法律解释问题。税收法律解释是不是正式的税法渊源,她结合现实情况,认为更倾向于从正式法律渊源中排除。 研讨环节,翁老师首先对同学们发言和评议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肯定,并鼓励同学们在今后的时间里继续努力学习、研究财税法,坚信他们会获得更大的收获。随后,翁老师就发言和评议中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与与会同学进行了探讨并最后做了总结发言。就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他认为,人大逐步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必要的,这不仅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但这也并非意味着全然否定对国务院授权立法,还需要区分具体税收规则的性质作出判断;就税法是否独立于经济法的问题,翁老师首先指出,要从是否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和自有的法律渊源两个方面来判断一门学科是否独立。而对税法的定位,翁老师指出,它在某些方面与经济法竞合,但总体而言是一个综合、交叉的法律部门,不仅与经济法有竞合,与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都有竞合;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为债权债务关系,翁老师认为在面对纳税人时征税机关处于强势地位的当前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征税机关服务意识的加强,并认为债权债务关系说会对我国税收立法产生重要的影响;对税法解释是否是正式的法律渊源,翁老师指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类型的税法解释,例如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并就效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随着夜幕降临,翁门研究生读书会第一期在大家意犹未尽的讨论与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