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师生合作研究、共同署名问题上,上面故事中何先生的言行包含着很多原则和准则。这些原则和准则,相信明眼人从故事中都看得出来。自那以后,这些原则和准则也一直是我处理与自己的硕士生、博士生同类关系的原则和准则。 很可惜,现在法学合作研究、共同署名的名声差不多已经坏完了。这恐怕主要是下面这些人为原因造成的:一是导师“消费”学生。导师在研究方面不做或做不出实质贡献,但施加无形压力要学生发表作品时均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署名,巧取豪夺学生成果。二是学生“消费”导师。学生要完成本校规定的发表指标而又没有能力写出像样作品,于是搞出些可有可无的文字,力争把导师名字挂上,利用所谓核心期刊编辑人员想拉名人壮大声势的心理,把文章“推销”出去。三是老师和学生各怀自私心理,相互“消费”。这三种情况造成的后果基本上是一样的,即:教授和硕士生合作的文章只有硕士生水平、教授与博士生合作的文章只有博士生水平。从师生“合作”在最近十余年的实际后果看,我现在已经倾向于否定这种形式的合作。 八、参考、引用他人作品的规矩 何先生并没有专门教导过我参考、引用他人作品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矩。我师从何先生做宪法研究时,已经在武汉大学任教多年。他不对我做说教或许是他对我有基本的信任、觉得不必讲这些常识,或许是他相信我对自然正义已有一定认识。尽管何先生没有专门对我做有关方面的说教,但通过一些事情,我对他在这方面的观点和态度是有较深入地理解的。 我有一次问何先生,他的《比较宪法学》有些地方还可以充实,不知当初怎么没有稍晚点、让它更充实些再出版。他告诉我,的确有这么一个问题。但他接着说:自己在1979年“右派”平反后,好几年的比较宪法学教学工作中主要就积累了这么一点心得,它们作为讲义已经无密可保。而且,学风这样差,抄袭剽窃防不胜防,如果有人把自己的书稿拿去稍做改动一点出版了,自己这几年的心血岂不白废了!所以,不提防不行,还是早点发表了保险,有时间再修订出版不迟。我对此表示了理解。 后来我发现,何先生对于学生有可能涉及学风不正的种种情况、尤其是对于可能涉嫌使用他人作品不注明出处的情况,查究起来是超乎寻常地严厉的。在这方面,何先生是有故事并且也是完全可以拿出来做些评析的。但很遗憾,包括我在内的他的学生们对此一直讳莫如深。我个人一直以为,完全不必如此。 对每一个人来说,德有大德与小德之别,利有社会大利和个人小利的之异,太多的人实在是很难舍小德成就大德、舍个人小利成就社会大利。对我来说,尽管无小利大利等利害关系需要的权衡,但要真正做到弃小德就大德,有时也是有顾虑的。此我等凡夫俗子之所以是凡夫俗子之故也!话又说回来,世界的哪个角落没有故事啊!如果没有社会公益的特别需要,确实没有把一个小摊子上这样那样的陈年旧事拿出来展示的必要。 不过,有几句话让我十多年来每每想起,就如鲠在喉,今天是一个说一说的机会。我想说的是,当年何先生在学生中严厉地查究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抄袭问题,不论从哪方面看,都是必要而适当的。一个博士点的带头人,怎么可以不抓自己那个摊子的学风呢!但在当年和事后,我都听到一些难以理解的说法。记得当时曾有一个对何先生有些意见的教授对我说过一段话,大意是在查究学风问题上何先生做过头了点儿,为人不够厚道。从他说话的字里行间我感到,他所得到的信息是片面的、不真实的。当时因为场合的考虑,我没有能与他细说,后来也没有找到谈论这个问题的适当机会。何先生故去后,我又不止一次听说有学者评论何先生时说何先生看待和处理学风问题性子太急,火气太大,不应该,有错误,等等。这些说法避开事情的主流,只评论一些表面现象,我和了解情况的同学们都认为不十分恰当。再说,作为局外人,不可能去调查事情的真相、了解事情的细节,发言自然难以做到真正有根据。而且,活着的人要名誉、声誉,但死去的何先生也需要公正。更要紧的是,我们大家都要实事求是。 何先生在他生命的最后岁月,坐在轮椅上抱病严厉地查究学生中可能存在的学风问题,决不是什么不厚道、有过错的行为,而是他一生中做得最正确的事情之一,是他一生为人为学的重要闪光点。这是何先生留给我们学生的真正有价值的精神遗产。作为他的学生,每一个人都应该珍视这份遗产,完全用不着避讳。 老实说,受何先生的影响,我对学生可能抄袭的提防比当初何先生对我们可能抄袭的提防还要严密得多。每一届的研究生,不论是哪个层次的,在他们做论文或要承担什么写作任务前,我都要把他们找来告诉他们,对于做学术的人来说,抄袭是最丑的事情,严厉地警告他们不得有任何抄袭行为,并耐心地向他们晓以利害;在他们写作成文后,我一旦发现任何可能涉及抄袭的疑点,会马上把有关学生找来盘问;如果我认为某人的答复不能令人放心,我会立即秘密布置另外的学生协助我进行调查。我曾经对不止一个学生的论文的部分章节的来路进行过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