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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忆先师何华辉先生_童之伟(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童之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2
摘要:一个心理和行为正常的知识分子,对他 / 她所处的那个社会的当权者的政策和行为是否恰当,肯定是会以自己已经形成的价值观为基准有所判断的。他 / 她们会不赞成或抵制或反对那些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东西,这很自然。

  一个心理和行为正常的知识分子,对他/她所处的那个社会的当权者的政策和行为是否恰当,肯定是会以自己已经形成的价值观为基准有所判断的。他/她们会不赞成或抵制或反对那些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东西,这很自然。他们对符合自己价值观或反映自己价值观的官方政策、行为表示支持,也很自然。按我的标准,作为知识分子,李敖是很杰出的,但其成就好像不如蔡元培、胡适、傅斯年等人。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原因之一可能是李敖不懂得因势利导、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当权者合作推动自己理想的落实。我对李敖的印象是,他最内行的是对着上边开骂,但缺乏建设性,不会正面、主动地成就什么事业,以至因此让人感到他多数时候是个可爱的“老顽童”。

  我不否认,即使单纯作为骂家,李敖也是了不起的,不过这种了不起不体现在现在,而是体现在从前、体现在“动员戡乱时期”——真正面临“进去”甚至已经“进去”还敢骂,那才是了不起。如果骂而无“进去”的危险,甚至还可以博取好名声、获得广泛的利益,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因为,后一种情况的“骂”,只不过是一个人根据自己的特长选择的一种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生存方式。不过,如果某个人的“骂”能够反映一种在社会上得不到反映的思想观点,那么它本身还是有它正面的价值的。在任何时候,只有一种声音都是很恐怖的,有多种声音并存,是社会和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许多年来我一直相信、现在也一样相信,何先生和他那代人中的大多数宪法学者,始终都是坚持了自己的法治价值观和民主理想的。

  六、对宪法的态度

  在改革开放时代,中国宪法学者的价值观和理想是在认真地看待宪法的前提下展现的。就何先生而言,他是把宪法看得很神圣的。除了谈论修宪问题外,他几乎从来不附和各宪法关系主体罔顾现行有效的宪法随意行动或欲突破宪法的规定搞“改革”的言论,更不赞成以实用主义态度随心所欲地任意解释宪法。若从相反方面看,这也可以说是没有各式“良性违宪”论者和实践者那样的“改革气魄”。然而在我看来,这正是宪法学者之所以是宪法学者的难得之处。宪法学者就应该是这么一个活法。当然,学宪法的人完全可以选择去做“炒”家,但他/她难免被选择不做“炒”家的宪法学者从自己心目中的宪法学者名单中除名。

  此外,何先生这代人对于在现行宪法架构下进一步改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和建设民主宪政比较有信心。这第二点我觉得也不错,至少是脚踏实地、试图努力开拓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吧。现在有些人不谈宪法则已,一谈就让人搞不清他/她们说话时心中所依据的的是哪国宪法。我不否认他们有美好的追求,但离开中国具体情况真的是谈什么都没有用。

  我很认同何先生认真对待宪法的立场,这种立场也对我有深刻影响。宪法学者首先得有个认真看待宪法的态度。有人说,现行宪法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事实。但我们不能忘记,现行宪法还是保障了许多我们想要的东西、能够限制许多我们不想要的东西的。的确,美国宪法不错、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宪法也不错,但它们离我们很远,帮不上我们什么忙。我们中国人时下离开了现行宪法将无所依凭。有一种态度是危险的,那就是,当一些人需要这部宪法某个条款时,就说要遵守宪法、按宪法办,但当他们不满意宪法某个条款的内容时,就将其视为无物,要丢开它、违反它、突破它。须知,如果老是这样搞,中国永远建不成法治社会,最后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

  在这方面,刘少奇的命运是最好的教材。1955年当胡风等学人的通信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刘少奇不提宪法、不维护宪法;1957年反“右”时那么多人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被侵犯,他也不提宪法、不维护宪法;到了“文革”开始,“红卫兵”打他、要抓他“进去”、侵犯他的宪法权利时,他才想到宪法,还不知从哪里找到一本宪法并试图用它来阻止比他更强大势力的违宪行为,可是晚了,没有任何效果。我给学生讲宪法课,每讲到这里,我就忍不住质问:“1955年你到那里去了?1957年你到哪里去了?!”就像已故刘主席正在我们面前一样。

  宪法是一个整体,不可能被拆零了使用,你要想得到它的好处,你就得同时忍受它对你可能会有的不利处。宪法学得好不好,关键看对这个道理有没有认识。对宪法学者是这样,对学其他部门法学的人来说也是这样。如果以违反宪法为代价来建设某个具体的法律部门,那么,就整个法治事业而言,将是建设意义小,破坏作用大。不少人以为某人宪法条款都看得懂,拣热闹宪法话题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就算是宪法学者,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其实,即使宪法条文,也不是那么容易真正弄懂的,宪法是典型的入门容易深入理解难的学科。

  说到做宪法言宪法,我非常赞赏一位民法学者最近在武汉对我说的一番话,其大意是:有一部分法学者总是想突破宪法搞改革,这不对;要搞法治、要建设法治国家,有宪法就得按宪法办;宪法今天规定搞公有制,我就赞成搞公有制,宪法明天规定搞私有制,我就举双手欢迎私有制。法学者就该是这样对待宪法。至于讨论修宪,那是另一会事。

  七、合作研究及共同署名

  现在不少人对包括法学在内的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合作研究往往持全盘否定态度,我觉得这不公允。合作研究、成果共同署名,这种形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一些人对于这种形式的不当运用。

  何先生与他的老同学许崇德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有过不少合作,一些重要的成果也是共同署名的,署名谁前谁后都是根据对具体作品贡献的大小具体决定。何先生曾对我说,他们间合作,总是做事都尽量多做,署名彼此谦让。从成果质量和在当时的影响看,这些合作是成功的,可以说是同学或朋友间合作的典范。

  在师生之间怎么处理合作和署名关系,何先生没有直接说过,但我觉得从一件小事可以看出他的原则。那是1992年的事。当时的武大法学院好像有那么一点风气,就是学生倾向于争取与老师合作写文章。与老师合作写文章的好处不少,其中首先是借此求得老师的具体指导,其次是文章便于借助老师的名气发表。记得何先生有一次把我们几个找去,商量针对当时的宪法学前沿问题、结合他主持的一个社科基金课题写几篇文章。何先生确定了有关的论文题目并谈了初步构想,吩咐我们分头找资料和草拟初稿,让我们完稿后交给他修改,并说定成文后算是分别与我们合作的论文。那次见面会结束时,何先生特别强调,与我们合作做研究,他是要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决不会白占我们的研究成果。这其实是何先生体谅我们学生的难处,为我们着想而做的一项安排。但是,我个人有一种秉性,就是不会按包括老师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确定的具体套路做研究,而是喜欢自行其是。所以,我在那次见面之后不几天又单独去见何先生,说我想在相同范围内按自己思路写一篇文章。他说,那样最好。结果后来我自己完成了那篇文章,拿去请他过目,他看后评价说“还可以”,并让我拿去独立发表。后来那篇文章发表在《江海学刊》的某期上。

责任编辑:童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