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我在宪法点读学位,虽然排了两门课,但较少正儿八经上课和讨论,许多从内容看属于导师指导、学生学习的活动,都是在不经意间进行的。何先生爱下棋,也下得很好。学生要谈什么事,往往是边下棋边谈。我的棋下得很臭,何先生让我一车一马,我还是光输;如果除车马外再让一炮,则可以做到互有输赢。何学生和夫人赵宗荃老师都是爱热闹的人,节假日经常办不少菜,让我们这些学生去吃饭。何先生完全不能喝酒,但他很愿意我们喝。通常的情况是我们喝,他在旁边兴趣十足地看着,两眼笑眯眯的。我们有什么要说要问的,多在饭前饭后进行。 何先生对于学生,要求是严格的,尤其对于以教学,研究为职事的学生。也许是在他看来,这部分人应该多少有点真学问。我记得当年入学不久,就因教学创收之事被何先生叫去痛斥了一通。那时我们这些助教级的教师穷得很,一月工资就一、二百元,窘境接近吃了上顿没下顿。所以,年轻教师中不少人被迫下了“海”,没下“海”的就忙着创收,我也不例外。那天何先生得报,说是我为了挣钱,什么课都敢讲,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国际法都敢讲,还卖自学考试的考卷;他还同时得报,说是我讲课讲错了,外边的人有意见,告到学校来了。何先生那次铁青着脸对我说了好一阵狠话,大意是:你怎么这大胆,那些课我都不敢讲,你却敢讲!要读这个学位就认真读,过不下去、嫌读书穷,就回去,不要在这里混!我当时二话没说,拔腿就走了。我觉得很冤枉,我是讲了一两门课,但决没有人到学校告我讲错了,我更没卖过自考试卷,也不是在混日子。不过,我回去后仔细一想,觉得自己虽然受了些冤枉,但讲课创收的时间确实花多了些,何先生为了维护宪法摊子的声誉,在这些方面从严要求,用心良苦,应该正面理解。所以,我很快就做了些解释,也做了检讨。 在学位论文选题问题上,何先生给我们的自主权是比较大的,只要我们能说出比较充分的理由,想写什么题目都可以。他决没有像有的导师那样,不管别人愿不愿意,硬是要学生写自己承担的研究课题的一部分。何先生的做法体现了对学生自主性的尊重,我觉得很好。 我更赞赏的是,何先生对于学生的论文,看得非常认真,在论证方式和所谓敏感问题上,既尽到导师的责任,又容许学生有坚持自己看法、对自己的文字负责的空间。有一件事留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我在毕业论文中论证了一个所谓“国家权力分解定律”,其中有这样一些话: “国家权力趋于结构性分解,按一定标准划分并由不同国家机关依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行使,各个国家机关既相互合作又给予某种单向或双向的监督制约,是无争的历史趋势。”“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行使权的运用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利益与意志,就需要通过分散国家权力并在分别掌握这些权力的不同机关之间建立一定的监督和平衡关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宪法分设国家机关,并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限、不得相互逾越这一重要的法治特点看,可以说本身是一种国家权力分离体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而且实际上也包容了国家权力分离的内容”。 何先生看完后问我:“权力分离与权力分立有什么区别?”我说,“没什么区别,就是换个同义词打个马虎眼,怕别人抓辫子。”他接着说:“这些话我劝你拿掉,不要找麻烦。”我答:“不是说事实求是吗,事实就是这样啊!再说,我的论文本来就没多少新话,把这些话和有关论据拿掉,新话岂不又少了一些。”何先生说:“答辩会上我不会对这些话表示疑问,但别人可能会批评。你要认真想一想,答辩通不过怎么办?你一定要保留这些文字是可以的,但你要准备对它们负责。”我说,“我愿意自己承担后果。”结果,这些文字被原封不动保留了。幸好,所有参加书面评审的教授和答辩委员会委员都没有提这方面的问题。看来,大家都是实事求是的。 应该说,何先生的担心是有他的理由的。记得他曾经对我说,1957年有个教授家里遭到公安人员非法搜查,这个教授只是说了句“你们不能这样搞,搜查要有搜查证啊”,于是这句话就成了把那个教授打成右派的罪证。但我想,我们这一代应有些变化了,该说的话还是要说,尽管上一代人说同样的话曾经倒过霉。 三、做学问的准则和最害怕的事情 何先生曾不止一次对我说,研究问题的最高准则是事实求是。我对这句话是很敬服的。说到这里,我想说几句题外话。我国有一部分很优秀的学者,对待当局常用的话语,通常是不屑于讲的,一个词或一句话,如果当局常用,他们就决不再用,以表示不随俗。比如,如果掌权者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他们在该说到这个道理的时候一定会找出另一个说法取而代之,例如,用实证主义的说法“一切要看社会行为后果”,就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又如,在该说“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时,他们可能会用功利主义的“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类的话语来取代之。我有时觉得,这些可敬的人们活得也是蛮累的。实事求是真的是一个非常绝妙的汉语成语,但可惜不少学者好像也因为当局常用而要与它划清界线似的。话虽这样说,我自己也受这些学者的影响,有时不自觉地在避开官方常用的词语,但无论如何,事实求是这个词我还是要用的。 何先生曾对我说,研究宪法问题事实求是,就是根据事情的本来面目,把宪法问题涉及的各方面的真实揭示出来。对此,我深以为然。何先生把实事求是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讲,对我影响特别大。过去十来年,我批评和否定了一些改革开放后表面上被刷新了的、源于上世纪初的陈旧学说,如权利义务说、权利本位说,这些工作都是在实事求是原则指导下进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