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谢老师,我有一个学术研究上的困惑。我的背景是研究国际法领域,从2011年着手体育法领域的研究至今,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要真正证实体育法的价值,特别是对法学的价值,应该着眼于体育规则能否为法理学或各个部门法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在思考这个问题的同时,我在观察体育规则时也发现,在体育法学界中,我就应该研究体育规则本身。国外有学者确实在做这方面努力,比如我之前邀请的一位研究体育法的瑞典学者,他也是国际法背景出身。他研究了体育法多年,现在专门研究足球规则,包括我刚才提到的普拉蒂尼规则。他认为体育实践创造了习惯法。足球的比赛规则是成文法,但是裁判在执行足球规则时就被发现和法官一样,在“执法”的过程中,其实很多行为和法官是一样的。比如他在用到刚才我提到的渊源时认为无论体育规则的渊源是否成文,裁判工作都得那样完成,所以对体育法的研究是不是应该回归研究体育规则本身呢?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国家法层面,这样做可能恰恰给法学贡献一些独特的东西。你怎么理解这一点? 谢:学术研究本身应当是开放的。学术研究在对象上是没禁区的。即使法学研究要以规范尤其是法律作为对象,但是当我们对这种规范背后的因素和支持性因素进行考量时,仅仅研究规则,或规则论规则,可能给人的启发意义就很有限了。这也是很多人对规范分析法学抱有诟病的原因所在。价值法学者或社会法学者对分析法学不太满意的重要原因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可能是完美无缺、逻辑自足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法学家还要研究自然法、上帝法甚至是“自然的法”——人与自然,与动、植物关系的法,动物之间的竞争规则等等,法学家都可能涉足。你可能看过赞恩的《法律故事》那本书。从名称上看,这似乎是一本很简单的书,但实际上他写得非常深奥。他的研究就是从蜜蜂、蚂蚁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与交往方式开始的,然后渐渐引申到人类社会的组织、结构和交往。他从蚂蚁、蜜蜂的社会结构中得到了启示。当然,我们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研究狼群、狮群的社会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对人类交往行为的意义。现代生物学对我们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非常大,达尔文的进化论本身也是先研究动物规则,然后进而上升到对人类社会规则的研究的。 姜:对。 谢:社会达尔文主义就是从达尔文主义发展来的,它通过自然进化的规律来人类社会的进化。法律是人类社会进化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是人类一种显性的进化成果。所以,研究法学的人应该有开放意识。尽管法学以规范作为研究对象,但这种规范绝不应限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法理学的研究更是如此。如果部门法学的研究局限于某种具体的既定的国家规则,可以理解的化,那么,法理学也完全就规则而论规则,这种法理学在外部视角上就没有延展的空间——尽管我认为法理学内部视角深入挖掘是更重要的。 因此,我完全赞同你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们刚才说到研究体育内部规则对法理学的贡献可能比研究体育外部规则对法学的贡献还要大,因为体育外部规则是规定性的东西,对法学界而言,至少对专门研究者而言,是非常熟悉的规则。但是法学界对体育内部的一些规则,无论是竞赛规则还是管理规则,并不十分清楚。这样的规则对国家的发展而言影响甚大,其启发性也不可小觑。人类交往中不仅有体育竞赛,还有劳动竞赛、生产竞赛、文化竞赛……在这些竞赛中,人们在规则上都会有所尊崇,有所摒弃。体育竞赛规则对整个社会的竞争而言起着更大的作用。中国古人在研究法律时强调“刑起于兵”。如果说“刑起于兵”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说“法起于争”。这个“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利益之争,一是精神利益之争。如体育竞赛的名次主要指向精神利益,当然也附带地产生些物质利益。所有的法都产生于竞争。只要有竞争的地方,必然会有规则。所以我们整个人类社会秩序都是在竞争过程中构建的。人免不了竞争,为了使我们的竞争更加有序、有效、有意义,我们必须划定一个规则。在这样的“群己权界”的规则边界内,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竞争。 事实上,体育竞赛规则毫无疑问因为体育竞争而产生。体育竞赛的参与者、管理者构成一个群体,他们需要“群己权界”。在此意义上,体育和体育竞赛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体育竞赛与其他相似的竞争完全可以进行比较。所以只要有竞争就要有规则,既然体育竞争已经给我们提供了这么多仔细的、系统的、完善的、可操作性的规则,那我们在其他竞赛当中为何不参照其中的原理?我们现在强调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仅是政府、领导人要遵循法律做事,社会的各行各业都要有规范可循,比如说产品标准、施工标准、质量检验标准等。什么样的生产标准才更有利于消费者,什么样的产品质量才更有利于生产者,这是个博弈过程,也是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竞争过程。哪怕是“规范生产”,也是个竞争过程。什么样的环境保护规则有利于厂家,什么样的环境保护规则有利于普通民众,什么样的环境保护规则既有利于厂家也有利于普通民众,这时就产生了“规范生产”的竞争。所谓“规范生产”的竞争,我觉得它和体育竞争没什么区别,都需要不同的利益阶层不断要求、不断主张、不断呼吁、甚至不断抗争。当然,斗争不能不断延续,还需要妥协,需要有权机构出来做出决策。可见,由体育竞争所推而广之的所有的我们人类交往活动,都存在一个竞争的问题,利益博弈的问题。只要有竞争、有博弈,就要有规则,没有规则不成方圆。所以体育竞赛、体育管理的规则对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都有巨大的启示。不难发现,研究体育内部的规则——无论在法理学、国际法、国际习惯法上研究它,对国家治理而言,其作用和启示都应是全方位的,而绝不只是一个点的,一条线上的,或一个片断的。 姜:我非常欣赏你刚才说的“法产生于争”这个观点。把它应用于体育比赛而导致体育规则的产生。我有个问题想要问,事实上你刚才的解释已经回答了,就是说体育是一个规则的事业,凡是参加体育活动的人、体育游戏的人,都要遵守体育的游戏规则,都要遵守体育比赛规则。因此我想到,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体育运动,人人参与体育特别是这种有规则的、有竞争性的体育活动,对于形成人们的规则意识肯定是有意义的。大而化之,这样一种体育运动发展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具有什么意义,您能不能再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