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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 从曹县围殴法官,看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_仁明法治(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9
摘要:还有一点我认为值得讨论,国家对于上访、信访、小打小闹是鼓励通过一种行为去获取利益的行动。这样的一种行动到现在为止,使整个社会遭受损害,为什么?因为这样导致社会没有规则,任何问题都可以永远无止境的交涉

还有一点我认为值得讨论,国家对于上访、信访、小打小闹是鼓励通过一种行为去获取利益的行动。这样的一种行动到现在为止,使整个社会遭受损害,为什么?因为这样导致社会没有规则,任何问题都可以永远无止境的交涉、谈判。没有规则、不遵守规则导致整个社会社会福利下降,一个社会应当有一个机构解决纠纷,为什么需要法院?是因为我们的社会需要规则的最终解释者,交给法院是最合适的。理想状态,法院最不应当被挨打。我认为最关键的最核心的,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加强司法应当性能力的建设,怎么样使裁决更公正,法院形象更容易被人尊重、看重、信服。谢谢。


提问9:您研究的这些案例中,对抗法院执行的抗拒的判决执行、非诉比例是多少?第二个问题,对法院执行的抗拒和对其它行政机关执行的抗拒,您对法院执行的分析包括原因和对策,哪些不适用于其它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最大的特点经过了程序正义,是不是正是这种程序性使它更应该被尊重,并且作为社会正义的体现,就像于建嵘老师说的,“让法院、法律成为社会稳定的政治体现”?


徐昕:非常好的问题,第一个问题,究竟是哪些法院做出的裁判,哪些是行政部门做的,数量我目前没有统计出来,从这些情况来看,基本上是法院做出的裁判。


第二个问题,关于对法院的分析是不是通用适用于行政机关所遭遇的暴力抗法,我认为在相当程度上是共通的,这是因为我们现在的法院和行政机关区别不是那么大,中国的法院是行政性的法院,但区别仍然有。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的裁决经过两审终审查,经过法定程序,但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自由裁量、随意性、无所顾及性,法院强很多。这同时决定了民众对这两种暴力抗法,在感情上有所区分。我对法院感情相对更深一点。

暴力抗法抗的什么“法”


提问10:您好,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觉得您讲的暴力抗法,不是一个很严谨的法律术语,暴力抗法的“法”指的是什么“法”?第二个问题,如果引入私人司法执行,合法性在哪里?是否会引起新的暴力抗法?谢谢徐老师。


徐昕:黑社会执行得可能会好,派去拆老百姓房子大部分雇佣的是黑社会,对政府本身我们也会怀疑其颜色。不是法律上的“法”的概念没关系,为什么一定要研究法律上的概念?我们研究的是社会现象,研究人的本身,而不是研究某一个概念,概念是表达工具。关于暴力抗法的“法”是指抗拒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和其它的执行行为。暴力抗法不包括抽象的立法、规范性的文件。


第二个问题是逻辑上的主线,逻辑上的主线不能够采取毛泽东的回避策略,主线面对暴力抗法,肯定要解决其基本问题,如果不正当,要提升其正当性,强制能力不足,要提升强制能力。作为辅线,执法人的抗法跟社会之间的距离成反比,一个基本的策略是回避,回避里提出一点可以是执行权的重新配置,这就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在中国大的法律体制下,私人执行的方式作为主要方式肯定不行,但可以作为竞争性的方式。我曾经引用过一个例子,是关于私人侦探,一个判决几年执行不了,请了私人侦探很快就执行了。具体的制度怎么设计我还没有想到这一步,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以及当局的思维不会让我们想下去。


最后,还涉及到一个问题是私人执行会不会产生新的暴力抗法,肯定会产生新的问题,私人产生的暴力,利用国家安全机关措施来对付,这样的情况肯定会有,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加以解决,不能说有了这样的问题,就行不通。


主持人:暴力抗法抗的是什么法,刚刚讲到是针对裁判文书,您对这个裁判文书有没有做过分析,因为中国的判决书没有公开,裁判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也是一个问题?


徐昕:我把抗法分成正当的、有一定正当的、不正当的。有一定正当性是说裁判文书是不公正的。每个案件找到判决文书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出了问题的案件,根本看不到判决文书。我希望判决书能够上网。


提问11:我下面的论述建立在民事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上。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执行程序很多时候只是被动执行。执行机关都是被动的执法,只能针对生效的裁判书进行执法。很多公众对执行的不满,更多的是因裁判本身的不正当,而不是执行机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改变了民事诉讼的审判模式,转化为当事人模式,并强化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辩论权,把审判过程写得更加合理性、公开性,这会不会对后面执行的效果产生影响?


徐昕:谢谢,冤案当然很冤,谁没有一点冤屈?受一点委屈好像是我们的常态。诉讼过程正当性的保障肯定跟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相关。正当性越足、程序保障越足,遭遇的暴力抗法越少。这些问题不能通过数据、实证材料检验,所以要提升合法性正当性,最主要的途径就是保障程序正义。


提问12:第一,您讨论暴力抗法,在讲座中您提供了一个数字,中国执行的只有4%,暴力抗法非常普遍,这反映了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律和整个司法体系严重缺乏合法性、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您提出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司法力度,如果不存在司法合法性前提情况下,腐败的权力是否变得更大?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暴力抗法很多和司法体系本身有关。不知道您怎么看?


徐昕:谢谢,基本同意您的观点。提高在建设司法合法性能力的前提下提升司法能力,合法性能力的建设是基础,后面你讲的案例,反映出现有制度对暴力抗法行为的鼓励,采取这样的行为人,能获得好处,能通过法外不执行甚至抵抗、暴力抵抗的行为能获得切实的利益,为什么会获得现实利益,现在是维稳,越维越不稳,为了维稳就可以容忍这样的行为,这样行为的存在,最后获得利益,会激励更多人采取这样的行为。整个社会纠纷解决是政治化,这个政治化不是意识形态的政治,指的是交易,交易是讲原则的,政治好无原则。只要具有谈判能力,就能获得自己所得的利益,司法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凭借自己的实力讨价还价获得利益。未来的发展是期望司法成为一种法官被动消极、当事人充分举证的经济模式。所有的东西都是齐头并进的。


提问13:人大有没有强制执行的立法计划?我想听一下徐老师对强制执行立法的看法。谢谢。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