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特点是反复抗法。在465个案例中有25个案例是数次抗法,占6.6%。湖南法警到唐山执行,被执行抗法7次,后果很严重,从直接伤亡损害来讲,令人震惊。这些案例中,引用过前不久浙江高院一位因郁闷而自杀院长编的一本书中的案例,其中有在背后把法官砍死的案件。 暴力抗法的激烈程度与司法的权威程度成反比,冲突激烈的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能力的不足,也体现了国家的无能。 6、暴力抗法具有突发性和一定的预谋性。这种行为突然发生,冲突升级迅速,有从突发性向预谋性、组织性发展的趋势,但组织化程度有限。其中有56起案件抗法者主动发起。 7、暴力抗法的地域分布广泛,分布26个地区。没有贵州、青海等地是因为媒体曝光率不足。关于概括性的案例中,就有涉及到贵州的,我没找到这个案例是因为我们对案例的要求,要求的案例有时间、地方、人物、行为,要有故事。江苏、广东、河南、云南、山东、湖南等地比较多。比较多好解释,湖南、河南、山东是不是民风比较彪悍。(听众笑) 经济发达跟暴力抗法是否有关,我们也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结论不具备关联性。 8、暴力抗法城乡差别突出。农村占整个比例为62.7%。农村跟城镇相比,涉案事由较广泛和琐细,最小案例是为了110块钱,最后将警车砸烂。 有一个特点比较有意思,在农村的暴力抗法中有一些现象,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农村抗法是不是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本身有问题,从现在的样本中的不出这样的结论。离婚案件在农村地区执行比较困难,这可能涉及到传统文化的问题。为什么农村打架、斗殴、人身赔偿案例以及一些很小的案件也会发生暴力抗法的现象?这反映了政策的问题,可能是农村保障方面不足。 暴力抗法的类型分析 这是关于暴力抗法的8个特点。在这样的基础上,对暴力抗法做一个类型化的分析。从形式看暴力抗法是违法的,是挑战国家法律的权威,但形式上违法的特征不代表实质上一定不正当,根据这样的特点,我把暴力抗法分成权利型、福利型、不正当的三种类型。 有一种是正当的,司法不公、判决有错,通过各种方式没有办法得到解决,就采取暴力抗法的当事人,这样的类型我称之为权利型的暴力抗法。 第二种是福利型的暴力抗法,法院判决基本没有问题,但这样的判决执行可能涉及到生活生产有极大的困难,或者是由于政策原因,极为不公平。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福利型抗法,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有一个案例,发生在朝阳区,《新京报》报道是正面的,朱孝顶律师的网络发帖我也找了上来。相比官方的报道,我们更容易相信民间说法。强制执行案中,涉及到法院对一方的偏袒。以前汽修厂起诉过的案例,胜诉之后法院不执行,涉及到对房子拆迁,迅速组织人员执行。 房屋买卖的纠纷案,几个人租一个房子,解决不了其基本生活的问题,房子又是企业的,卖了以后,职工的生活不管,所以产生了纠纷和抗法。 针对城管、警察的案例,我没有做过研究,但针对法院的大部分的暴力抗法行为是不正当的。 根据人数做类型的划分,分为非群体型和群体型。根据指向的对象分攻击型和自损型。 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是当代中国社会中冲突的一个部分。频繁发生、主体复杂、事由相对集中、群体性突出、冲突激烈、具有突发性和一定的预谋性、地域分布广泛、城乡差别突出,这跟当代中国面临的问题相关。 对策:急需加强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分三种:一种是司法强制能力,一种是救济能力,一种是合法性能力。 (一)司法强制能力不足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直接原因 司法强制能力指法院维护司法秩序的物质装备、人员条件并以此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尊重和服从法院裁决的能力。主要包括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秩序和强制执行法院生效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能力。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直接原因就是司法强制能力弱。为什么司法强制能力是不足的?原因在于司法权的地位不足以及国家对司法机关的投入不足。司法机关在权力构造中跟计生委、妇联是一样的,类似于行政部门中的一个环节。中国的法院可以概括成行政性法院,和行政部门相比,都属于小媳妇,不受重视。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罚不足。 第一,立法规定比较宽松。 第二,刑法程序启动复杂,法院举证难,难以追究。案件如果要追究,必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我们藐视法庭,法院没有直接可以处罚的,公安也不太愿意搭理法院。 第三,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机制。法院人员不足,法警也非常少,执行一般就两个人。我了解重庆一个法院设立强制执行时,需要请当地的公安和武警配合,一个人多少钱,同时每个武警给50块钱站岗,完了之后还要请吃饭。当然各个地方可能有所不同。 第四,树立亲民形象的政治环境缓和了惩治力度。 第五,“抓大放小”式执法缩小追究范围。 2.国家对司法机关的投入和支持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