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05年重庆市因缺乏公安维持现场导致暴力抗法占33%。司法强制能力不足导致了双向的问题,一方面导致执行难,由于执行难,所以人民对法院不信任,减少了司法权威,这样大的执行难的环境,也激励抗法,增加抗法成功的预期。 (二)司法救济能力不足是暴力抗法发生的重要原因 司法救济能力分三类: 一种是分配能力,一种是保护能力,一种是规范能力。 司法的分配能力主要指法院通过纠纷解决而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相关主体之间利益的能力。司法的保护能力主要指法院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给予保护的能力。司法的规范能力主要指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形成规则,从而规范社会生活,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的能力。 1.司法分配能力不足怎么体现?首先是零和博弈,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司法在弥补立法、政策分配失当,监督制约、行政全方面不足。国家要求司法维护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决策。再次是司法地方化。最后是司法分配的功能发挥会偏袒。 2.保护能力不足——因分配能力不足。 即便可以诉诸司法,人们许多情况下仍然会回避司法,即便诉诸司法,也未必能获得切实保护,不仅审判过程,执行过程的保护问题也严重。 执行难,中国法院判决的执行,官方有70%的数据,但这不实在,实实在在能够执行的不会超过45%。执行制度本身有缺陷,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而导致暴力抗法的案例很多。地方保护主义是减少司法保护能力的重要因素。 3.司法规范能力不足,主要是司法诚信不足。不同的法院针对同样的案件会做出不同的裁决,甚至同样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法院抢着管辖,做不同的判决。 4.最高法院没有发挥好规范功能。我们的最高法院每年要解决大量的案件,但美国最高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非常少,解决的案件少,更容易通过案件的解决实现一种公共政策,我们解决的案件多,根本就没有精力做司法政策的规范。 (三)司法合法性能力不足是暴力抗法发生的深层原因 现在法院的公信力和法院的权威性有严重不足。不足体现在哪些方面?司法应当是人类理性设计出来的最精密、最公正、最不坏的解决纠纷的好方法,但由于正当性得不到保障,所以公信力不能得到认可。 中国一个特点叫“暴君与刁民并存”,很多时候抗法者也不一定是良民。这样的现实跟中国传统有关,中国传统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暴力文化,几千年官方暴力与民间暴力轮回。在当下,我们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是统治者权大于法,为所欲为,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很多老百姓无法无天。一方面看到暴力执法行为的严重,另一方面也看到暴力抗法非常频繁,这是非常有趣的现象。 司法合法性能力不足有几个解释: 1.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合法性。司法腐败相当严重,但不是我们体制中最严重的,谁的权力最大,谁的腐败最严重。民众愤慨强烈的原因是民众对司法的期待非常高,因期待它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将自己的生命、财产交给司法裁判,所以对其有很高的期望。 2.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不足。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执行乱”现象,推诿管辖、以拘代执。需要注意一点,暴力执法引发暴力抗法。这在案例中有几十起涉及到暴力执法,案例232是法院的警车牌照一样,村民目睹法警粗暴殴打村主任,将其头向墙壁猛撞,这个案例涉及到法院自身利益。 3.程序正义方面的缺乏和法制观念的淡薄降低了司法合法性能力。这主要是从民众的视角来看,有的时候法院判决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公正。 4.司法安定性不足,削弱了司法的合法。司法的终局性有问题,法院判决之后,不能得出一个结论。这样的做法导致了社会缺乏规则。当然我也不赞成XX人说废除信访制度的观点。有很多问题需要纠正,每年改的再审案件有2万多起,这些案例可以说是错案。如果说没有这样一项制度的话,错案不能纠正。 黑社会有时比白社会做得更好 从自上而下的视角来看,司法强制能力不足难以对暴力抗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激发暴力抗法的行为的发生。司法救济能力不足使得司法难以成为民众信赖的有效的维权途径。所以暴力抗法就成为一种替代品。黑社会有时比白社会做得更好。美国有一个学者提出,当法律规则非常明确时,黑社会来执行这些规则,可能比政府做得更好。司法合法性能力根本上削弱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是暴力抗法发生的深层原因。 从自下而上的社会视角来看,暴力抗法是民众对司法能力薄弱的反应,有的时候体现为维权的理性选择,有时也表现出疯狂的暴民行为。 司法能力的不足导致暴力抗法频繁发生,暴力抗法的发生又导致司法权威的不足,一直恶性循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提出基本的方案是加强司法能力的建设。这样的主题,有点空,但的确是中国司法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 暴力抗法问题的解决之道 最后我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是通过建设司法能力来治理暴力抗法,基本的思路跟前面讨论的问题相对。 总体上提出几个思路: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当提升三大能力,司法强制能力、司法救济能力、司法合法性能力,合法性能力提升是基础,三项能力建设齐头并进。能力的提升要从惩罚和激励两个方面入手。惩罚是加大惩处的力度,对一些不正当的暴力抗法要加大惩处力度,另一方面要采取激励的方式,使民众对法律有信心,当然这是长远的工程。司法能力的建设不是独立推进的,是与整个国家的治理密切关联,所以不能局限在司法领域里单兵推进,应当在司法改革、整个社会治理环境下推进。 自下而上的建设跟自上而下的司法能力建设相互促进,前者的目标主要是提升合法性能力以及民众对司法合法性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