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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 从曹县围殴法官,看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_仁明法治(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9
摘要:徐昕:执行权可以给当事人自己来做,当然,法院制度不一样,香港有给个人做,需要强大的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在中国,并不是不可以,但制度上要设计。我认为司法权力可以转移,并不是都由法院垄断。最近政治学研究有

徐昕:执行权可以给当事人自己来做,当然,法院制度不一样,香港有给个人做,需要强大的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在中国,并不是不可以,但制度上要设计。我认为司法权力可以转移,并不是都由法院垄断。最近政治学研究有一个观点,国家的主权不可以变更,但治权可以分离。法学需要其它学科知识的冲击,也需要新思维的冲击。


我觉得燕山大讲堂非常具有挑战性,比西南政法的讲座火力猛了很多。在座的各位提的问题非常好,对我很有启发。


不能说有司法腐败,就不能让司法独立


提问4:徐老师好,你刚刚说的法院的司法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和合法性能力需要加强,你没有提出具体怎么加强,你讲怎么提高它的能力,从根本上很难解决,是不是应该从制度层面解决?比如说司法独立、三权分立?您认为中国未来会不会这样走,这样是不是有助于根本问题的解决?谢谢。


徐昕:谢谢您的问题,的确很难,但我相信总有一天一定会实现。所有的解决方案,一定是制度问题,而且涉及到深层的体制问题,比如说,关于司法能力合法性的建设问题,我相信离不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它要获得司法权威、公信的基本前提,现在有很多把司法独立视为政治的、三权分立的、西方的,但其实并不是这样,司法独立就是司法发挥功能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不能充分发挥功能。法国大革命之前,没有所谓的资产阶级,当时法国的司法界,巴黎高等法院权力超过了国王的权力,国王很多的议案签署要叫巴黎高院院长签署。有了这样条件之后,别的制度应当配套。这是制度保障的另外一个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要司法独立,出了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能说有司法腐败,不能给其独立。


提问5:徐老师您好,您提到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主要是不公正,这个不公正细分应该有绝对不公和相对不公,在您研究的案例中,相对不公和绝对不公,哪一种更严重?


徐昕:谢谢,我说的意思是绝大多数针对法院的暴力抗法是正当的,真的涉及到法院不公的案例中,从样本中看得比较少,但在实践中会有。至于相对不公和绝对不公,我没有用这个概念,我用的是正当、福利型的概念,有一定正当性,有一定正当性的案例,主要涉及到社会政策转型过程中政策不公的问题,我相信这种情况可能会较多一些。谢谢。


提问6:徐老师您好!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您的讲座中有一个细节问题,您说到暴力抗法与经济发展水平有相关性,您如何分析出有相关性。第二个问题,您在政策建议时,提出要加强社会公平,加强沟通,社会公平有没有具体一点的社会公平?


徐昕:关于暴力抗法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我在文章中做了一些分析,当然这种分析是不全面的,需要进一步扩展,在数据上有看度。经济发展水平一方面带来了很多案件利益更加重大,更使人为之抗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司法能力相应的提升,司法能力在经济发达水平较高的地方,建设、配备好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暴力抗法的数量比较多,也有另外的相关性。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主要是提出一个可能研究的问题,因为根据现有的数据没有办法得出结论,也远远不能用经济学或者实证方法加以分析。第二个问题,应该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关注的问题。




如何理解暴力、国家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提问7:夏博士研究酷刑的问题,也谈到了暴力,认为暴力很难消除。暴力和国家、人权有很深远的关系,我对国家作为合法暴力使用的唯一机关,持怀疑态度;应该有一个暴力均衡的机制,对未来社会的愿景要有一个很好的规划。对于暴力,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最好不要使用。某一个人、某一个机构掌握了暴力,肯定是身怀利刃。我想听听徐老师对暴力、国家、正义之间关系的一个思考。


徐昕:这是人类的基本问题,很难说清楚,我认为暴力不是国家所垄断的,暴力涵盖非常广。有些暴力是不是无害的?国家对暴力的垄断,中间可以却分出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家以国家的代理人执行,法官、检察官、城管都是代理人,在暴力中,所代表的国家意识有强有弱,中间涉及的问题非常多,暴力跟正义之间的关系,值得深入思考。其中可以提出一个思考问题:暴力是不是一定导致不公正?我只能提出更多的问题作为你的回应。


没有规则、不遵守规则导致整个社会福利下降


提问8:我的看法跟徐昕老师有点不一样。暴民只可能是极少数人,所有的暴力反抗中,前提都是不正义的,如果前提是正义的,只能说国家的人民都是暴力者。您说法院执行力要加强,我不太赞成,中国法院已经很厉害了,虽然中国的法院和行政机关相比不厉害这是我的看法。


徐昕:谢谢,非常有趣的推断,我刚刚提到,凡是涉及到民众跟官方对抗的,民间趋向性认为政府是有问题的。但这样的推断没有根据。在法院执行中的暴力,针对的是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根据我们收集的样本,大多数还是正当的,抗法行为是不正当的。城管、房管、工商等我们可能对正当性的程度有怀疑。但法院的情况是真实的,我们的理想状态是:哪怕法院有裁决不公之处,只要经过程序正义,都可以接受。既判力是说,哪怕是错误的都要遵守。当然这需要法治精神,对法治的信仰以及法治发达的相关程度、未来的理想程度。


当下,我们的确面临很多的不公,但不能据此推出对法院判决的暴力反抗都是正当的。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