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而上的建设有两点值得讨论,第一点是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平问题,今天开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聚焦公平正义问题,这个问题是中国社会非常突出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是沟通,怎样通过沟通来化解对抗的冲突,冲突是社会的常态,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冲突在一些情况下,也有积极的功能,冲突如何沟通化解,必须有一个很好的平台、渠道,有了渠道就会有理性的谈判,不会出现以暴力行法,黑110的替代方式,但我们国家不是特别支持沟通渠道的建立,几个人组织在一起,好像就一定是造反,民间的NGO其实是有利于沟通、谈判、社会的进步。 对待暴力抗法应当区别对待,对正当的暴力抗法应当宽容,应该是解决问题。对于福利型暴力抗法在一定限度下可以容忍。对不正当的暴力抗法应当坚决采取政策解决。 还有一项对策是回避,对法院来说,如果执行不是法院的一项权利,就不会涉及到对抗法院的问题。关于执行权的优化,是司法改革在未来解决的问题。 暴力抗法反映了转型中国的现实,这样的现实就是激烈冲突下民众与法律的对抗,也反映了国家能力的薄弱,暴力抗法也反映了法院司法能力的问题,暴力抗法行为的原因是深层的,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归结为老百姓素质低下,是刁民。为什么我们不愿意纳税?是因为我们纳的税不知道花在哪里?而且税收很大一部分是用来压制纳税者的权利,使其过得不舒服,这里面存在正当性的问题。 暴力抗法激发了社会变革的一种需求,所以我们可以期待国家与社会互动促进问题的解决,暴力抗法是一种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国家与社会直接刀光剑影,这样的现象非常有意思。力量对比有变化,有的时候国家很强,有的时候国家很弱,这也说明一点,国家看起来很强大,但有时并不能深入基层。这是关于暴力抗法的理论问题。 我自己有个努力的方向,最近写了几篇关于暴力的文章,我想写一本关于法律暴力的书,这样的主题非常重要。法律的起源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对暴力的控制,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稳定达成的一种共识,法律产生之路跟暴力之间存在着复杂关系,法律是暴力的组织形式,也面临着暴力的挑战。人类社会虽然走向文明,太平盛世不太平,文明社会有暴力,暴力在现在的文明社会,仍然处于兴盛期。有人说中国现在是一个火药桶。暴力是认识人类社会现实的好视角,甚至反映在人的本性之中。我看过《动物世界》的节目,“只有人和某种动物能够做这样一种残害同类的行为”,这样的主题非常有价值,是我今后努力的方向,因为透过暴力可以看到人的动物性、残暴性和报复性,看到人类社会中暴力永远无法消弭的悲剧。透过“弱小”民众和“强大”国家之间的刀光剑影,我们获得一个极佳的视角来观察社会、探讨人性,反思现代社会中法律与暴力的紧张关系。 谢谢各位! 互动交流 执行权是不是应该从法院分离出去? 主持人:非常感谢,法律本身是控制暴力的一种手段,司法应该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在却和暴力纠结在一起,徐昕老师在其中没有做过多的分析,希望在提问中进一步深入。 提问1: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审判和执行,我想问,执行权从本质上是审判权还是行政权?如果是行政权,能不能把执行权从法院出交出去,能不能交给军队? 徐昕:谢谢您的问题,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具有审判权性质,但主要的部分是行政权性质,执行权的配置问题,很长时间是法学界的一个弱点。在5、6年前,曾经有动力将执行权从法院分出来,分给司法行政部门,但当时法院不愿意让出来,觉得把这个权力让出去,心里不舒服。几年之后,法院在执行领域不断出问题,法院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违纪,法官处理的行为占法院整个行为中的2/3,最近重庆高院执行庭庭长乌小青自杀等,都是执行出了问题,这个时候觉得把执行权分出去可以接受,但是别人已经不接招了。至于分配给谁?军队肯定是不行的。我初步设想是建立类似于司法的机构,是独立的,这样的机构执行可能是合适的,谢谢。 提问2:您能不能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暴力抗法不仅中国有,在发达国家也有,他们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二个问题是,您设想的方案是在中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执行的机构,我个人反对这个意见,从纳税人的观点来讲,设立一个机构,会需要更多的人力,是对资源的浪费,现在强调行政机关的精简而不是增加。第三个问题,您说要设立这样一个机构,国外是不是有一些国家也设立过这样的机构? 徐昕:国外在发展阶段有没有类似的暴力抗法,我们可以看到,香港在几十年前没有这个东西,应该会有,但找不到相关资料证明。另外一个比较是纵向的比较,中国的历史上有暴力抗法的行为,但很少。 第二个问题,是否要设立执行机构,在国外有各种模式,有法院执行的模式,有单独分立的模式。单独分立有专门的执行局模式,也有法警。在英美国家,盛行的模式是当事人执行。比如说在香港,就不存在我们这样的问题,拿了一个判决之后,具有法律权利,就要执行,如果不执行,可能直接坐牢,采取的基本模式是当事人,中国要解决中国的问题,采取什么方式比较合适?我觉得成立一个执行机构比较合适。 主持人:我补充回应这位同学所做的纳税人的算计,执行权分离并不增加成本,因为现在放在法院来执行,在法院雇佣这么多人,照样由纳税人在承担成本,在中国,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去,也许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提问3:您提到执行权转移,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院把执行权分包给私人公司是否具有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