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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95.35%(7)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7
摘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转让合同纠纷,并且涉及到实务界争议较大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问题。在商标转让行为中,商标受让人的合同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受让商标而取得在经营活动中用该商标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避免相关公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转让合同纠纷,并且涉及到实务界争议较大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问题。在商标转让行为中,商标受让人的合同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受让商标而取得在经营活动中用该商标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避免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取得该商标涵盖的市场。法律也明确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同时也规定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因此,在商标转让合同中,若仅约定了对出让人持有的多个近似商标中的一个商标予以转让,除非受让方明知存在多个商标而放弃一并转让外,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对出让人持有的所有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合意,这既符合合同的真实意思和根本目的,也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的规定。特别是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既对类似案件审理有一定指导意义,同时,有利于对纠纷的妥善解决,有助于实现合同当事人的缔约目的。

  九、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奇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9年1月14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064216.4。泓奇公司于2014年11月在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美公司)的网站上发现有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产品。泓奇公司还在四川政府采购等网站上发现顺美公司有关于沼气池项目的中标公告。泓奇公司认为,顺美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使用了泓奇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其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也给泓奇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顺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与模具,删除在宣传资料、网络中对侵权产品的宣传介绍内容;顺美公司赔偿泓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调查取证公证费2 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泓奇公司系ZL200820064216.4 “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受到保护。法院在顺美公司住所地保全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以及顺美公司在其网站上多处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足以认定顺美公司实施了制造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进行比对,顺美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包含与泓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落入ZL200820064216.4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二、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落入ZL200820064216.4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四、驳回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顺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中,顺美公司主张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相比,增加了两个特征,即顺美公司产品安装有单向阀以及水压间里有隔板,与涉案专利不一致,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涉嫌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基本原则。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侵权判定系采用权利要求对比“全部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专利权利人所主张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顺美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包含与泓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至于顺美公司认为其产品中多出的技术特征,并不影响顺美公司已构成侵权的判定。该案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是涉案“瀘州”、“瀘州老窖”商标的商标权人。泸州老窖公司的“泸州大曲老窖池”、“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分别于1996年11月20日和2006年5月2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评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0年12月28日,原告委托北京无形资产开发研究中心对“泸州老窖”品牌价值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是1028546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25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工商局(以下简称泸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会同泸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宏窖公司)位于泸县奇峰镇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泸州宏窖公司的包装一车间内正在生产包装“泸州二曲酒”,该酒的外包装箱、产品标签上以突出放大的“瀘州二曲酒”字样作为产品名称,以“中国;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字样作为产品生产厂家标识。至2013年11月25日案发时止,泸州宏窖公司生产的上述泸州二曲酒的经营额(含酒水、包装材料)为48274.00元。此外,在泸州宏窖公司的成品库内发现存放有“泸州喜结良缘”酒包装箱240个,包装二车间存放有“泸州宏窖1788”酒空酒瓶50袋(50个/袋)、“泸州老窖典藏”酒空酒瓶15袋(35个/袋)。上述“泸州喜结良缘”酒外包装箱、“泸州宏窖1788”酒和“泸州老窖典藏”酒的空酒瓶上,以突出放大的“瀘州”字样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以“中国;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字样作为产品生产厂家标识,酒瓶或包装箱上分别印有酒精度、净含量、酒香型等产品信息。包装箱购进价为1.5元/个、空酒瓶购进价为1.00元/个,总货值金额3385.00元。据此,泸县工商局于2013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川工商泸县处字〔2013〕第0125号处罚决定:1、消除被查封的上述泸州二曲酒、泸州宏窖典藏酒、泸州喜结良缘酒、泸州宏窖1788酒等产品和包装上的侵权标识;2、罚款90000.00元。另查明,在2011年、2012年,泸州宏窖公司因从事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泸州老窖公司认为其持有的“瀘州”及“瀘州老窖”注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瀘州”及“瀘州老窖”品牌酒类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