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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95.35%(3)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7
摘要:本案是一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典型案例。原告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松川公司)和被告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索拉泰克公司)是饺子机产品市场的两家龙头企业,两家企业分别在饺子机产品上

  本案是一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典型案例。原告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松川公司)和被告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索拉泰克公司)是饺子机产品市场的两家龙头企业,两家企业分别在饺子机产品上各自申请和拥有多项专利,因为产品相同和专利交叉等原因,两家企业之间频生摩擦。本案中,通过将涉案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对比,涉案侵权产品主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从被告角度讲,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虽有些许不同,但这些差别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较,并没有实现本质上的更改,二者在基本手段、基本功能以及基本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本案也给其他市场主体一个提醒,不能一味“山寨”、“模仿”,只有潜心于自身产品的研发,注重技术创新,重视专利保护,才能立于市场竞争不败之地。

  四、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吴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系涉案商标专有权人。2013年10月,完美公司发现“淘宝”网开设的“诗雅丹q”网店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与原告商品的外包装盒及产品上所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且不是完美公司所生产。 “诗雅丹q” 用户全名为吴艳丽,公民身份号码为510902198808107889。网店页面显示该店铺成立于2009年5月9日,涉案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为14元/支,30天售出4451件,其中交易成功3705件。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律师费2 8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2、在淘宝网站首页、其经营的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 0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 00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完美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现该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化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类商品。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因被告吴艳丽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与原告完美公司第133269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属同类商品,极易造成相关混淆并误认为该商品与原告完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吴艳丽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的商品的诉请合法。被告系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范围、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参考被告网店显示的价格信息、销售记录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 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因其未提供商誉严重受损的证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被告开设网店,销售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产品,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所有的商标在视觉上难以区分,甚至毫无差别。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商品来源的混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目前,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增长迅速,网上购物成为部分消费者一种主要的消费方式。然而,通过开设网店销售侵权产品成本低,收益大,故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行为较为猖獗。法院基于本案事实,依据法律,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对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依法予以法律制裁,维护了网络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借鉴参考意义。

  五、成都长江热缩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双流华茗高分子热缩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