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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95.35%(2)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7
摘要:原告徐豪杰诉称,自己应被告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公司)邀请制作了“帝王创意(豪杰.wmv)”视频作品。该作品包括文字与视频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具体讲述了一个设计师享受恋爱、结婚、生子

  原告徐豪杰诉称,自己应被告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公司)邀请制作了“帝王创意(豪杰.wmv)”视频作品。该作品包括文字与视频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具体讲述了一个设计师享受恋爱、结婚、生子的美好生活,并在享受精彩生活中激发对创作的灵感,设计出更好产品的故事;视频部分则更为具体形象地展示了文字部分的内容,将各个素材融入到一整体之中,通过对画面的剪辑和配乐,创作出了具有故事情节、视觉效果和美学价值的视听作品。徐豪杰的视频作品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综合展现了徐豪杰的智力成果。随后,徐豪杰将该片交给了帝王洁具公司,并在帝王洁具公司的广告招标提案会上播放了该作品,详细解说了徐豪杰的创意。帝王洁具公司却严重违背商业诚信,未经徐豪杰许可,自行使用徐豪杰创意作品拍摄了“帝王洁具MV”宣传视频,并采取在帝王洁具公司官网及优酷网等网站上发布、在帝王洁具公司年会上播出的方式予以公开传播,严重侵犯了徐豪杰作品的著作权。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帝王洁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徐豪杰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帝王创意(豪杰.wmv)”以音乐视频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承载了徐豪杰的广告创意和思想表达,包括主题、题材、故事大纲、人物形象、主要情节等内容,并通过故事最终达到宣传产品的效果,该作品体现了创作人独特的艺术视角和表现手法,凝聚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同时,徐豪杰作品不仅有鲜明的主题思想,更有主题思想下的具体创意和无数的创作细节,其故事情节、事件顺序、人物角色的交互作用和发展足够具体,所蕴含的创意从主题选择到具体镜头的安排都已作出了设定,已具体化到了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将其完成为作品的程度,后继拍摄者在选定角色扮演者后,完全按照创意安排或者适当添加有关“设计”元素、画面后直接予以拍摄,就能够完成创意到具体表达形式的转换,故徐豪杰作品无疑已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将帝王洁具公司作品中与徐豪杰作品中相同的所有元素予以剥离,其剩下的其实只有与洁具产品有关的情节或场景,这些情节和场景乃至镜头的添减明显不足以构成与徐豪杰作品完全无关的另一部作品,其摄制手法是采取类似于文字作品中“同义词替换”方式对徐豪杰作品进行了大量的场景与镜头的替换,故已经与徐豪杰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帝王洁具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进行摄制并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构成对徐豪杰作品摄制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帝王洁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徐豪杰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徐豪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 255元,驳回徐豪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探讨了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和著作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对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确立了明确的判断标准。TRIPS协议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亦实际上体现了“思想”不受保护的精神。但是,在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划定“思想”与“表达”的明确界限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两个风格及内容类似的作品是否构成“表达”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本案涉及的作品为卫浴产品广告宣传短片,合议庭认为,思想可由不同的方式予以表达,具有新颖性的创意能否由不同的方式予以表达,或者创意的具体表达程度是否已达普通创作者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按图索骥实现非创造性表达的程度,是判断创意能否上升到表达层面的关键。“表达”不仅包括“表达形式”,还应包括“表达内容”,故以特定方式的编排、组合、确定后即予以固定并能为他人直接提取和复制的作品内容,即应认定为作品的“表达”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此基础上,他人对于上述内容不加创造性劳动,而仅以简单的元素变更、添附等的方式进行的“再创作”,并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进而不能形成新的作品,而应适用“接触加近似”的判断方法,对侵权行为及结果进行认定。本案的审理,对如何判断两部作品是否相似,以及正确理解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剽窃”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三、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松川公司)经授权取得“饺子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820062031.X)。松川公司认为,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索拉泰克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饺子机产品(简称被控产品),落入松川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松川公司的专利权,并给松川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松川公司诉请法院判令:索拉泰克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赔偿松川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5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松川公司主张以专利的权利要求1作为确立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该权利要求可以分解为如下技术特征:A、一种饺子机;B、该饺子机结构包括有机架、装在机架上的机架箱体、面皮输入装置、注馅装置、饺子成型装置、出料尾架、电器箱、驱动装置;C、上述饺子成型装置包括水平设置的工位转盘、转盘盘面上的饺子成型模具、固定在机架上的模具导轨;D、上述转盘上形成接皮工位、接馅工位、包合工位、推出食品工位;E、上述面皮输入装置设置在转盘的接皮工位上;F、上述注馅装置设置在转盘的接馅工位上;G、顶推装置设置在转盘的包合工位上;H、推出装置设置在转盘的推出食品工位的一侧,上述出料尾架设置在推出食品工位的另一侧。索拉泰克公司制造、许诺销售的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可以归纳为:a、一种饺子机;b、该饺子机结构包括有机架、装在机架上的机架箱体、面皮输入装置、注馅装置、饺子成型装置、出料尾架、电器箱、驱动装置;c、上述饺子成型装置包括水平设置的工位转盘、转盘盘面上的饺子成型下模具、固定在机架上的模具导轨、由凸轮驱动的饺子成型上模具;d、上述转盘上形成接皮工位、接馅工位、包合工位、推出食品工位;e、上述面皮输入装置设置在转盘的接皮工位上;f、上述注馅装置设置在转盘的接馅工位上;g、上述饺子成型上模具设置在转盘的包合工位上;h、推出装置设置在转盘的推出食品工位的一侧,上述出料尾架设置在推出食品工位的另一侧。将被控产品与专利技术进行比对,可以发现,技术特征a-b、d-f、h与A-B、D-F、H分别对应和相同。c、g与C、G相比有所差异。由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C、G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c、g都是通过成型、挤压等部件,以初步包合、最终挤压的方式实现了对饺子的包合,并且基于成对设计,二者都是一次成型两个饺子,后者相对于前者并没有增加某种有益效果,因此,二者在基本手段、基本功能以及基本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另外,由于饺子这种传统食品源于人的手工包合,即摊皮、放馅、包合以及捏紧,而饺子独特的面皮包裹馅料的结构也与这种手工包合方式不无关系,故饺子机等食品机械要想代替手工生产饺子,唯一的方式就是将其成型模具等基本结构以模仿手工包合的方式进行设计。这就是上述专利设计、被控产品都有类似手工方式的初步包合、最终挤压两个步骤的原因。因此,在模仿手工包合方式总的指导思想下,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C、G具备了使饺子面皮及馅料形成饺子初步包合状态的饺形模腔,以及使饺子面皮边缘能够黏合的挤压部件,而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c、g也延续了这种思路,即饺子成型下模具具备使饺子面皮及馅料形成初步包合状态的半圆形凹槽,以及使饺子面皮边缘能够黏合的挤压部件,即饺子成型上模具,只是被控产品将专利技术的对应结构一分为二,由两个部件来完成,而这种结构上变动,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因此,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c、g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C、G构成等同,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综上,索拉泰克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因松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索拉泰克公司的实际获益,也没有提供可以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索拉泰克公司在涉及相同专利的其他专利侵权案件中曾向松川公司承诺停止实施制造专利产品行为的情况、松川公司为制止侵权而聘请代理人等事实的情况下,酌情确定本案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金额为21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索拉泰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落入ZL200820062031.X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二、索拉泰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松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万元;三、驳回松川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索拉泰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