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二初字第0507号 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67号(县财政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马建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梅,系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渭源县盛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祖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