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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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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巩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生活家园85号楼1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娜娜,女,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生活家园85号楼1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娜娜,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物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华物业公司”)与被告巩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巩娜娜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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