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生活家园85号楼1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娜娜,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物华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华物业公司”)与被告巩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巩娜娜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