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义执民字第4546号 申请执行人杨富文。 被执行人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富文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伤补偿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45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徐亦伟 执行员 王之亮 执行员 朱晗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