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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鹤峰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朝,农民。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鹤峰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朝,农民。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朝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有相关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遂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5月22日,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恢审(2015)05号恢复庭审建议书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庭审。因本案在法定3个月内未审结,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2015年6月11日,本院再次由原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玉清、检察员关静、代理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唐朝从湖南省桑植籍男子“张稳子(音,在逃)”手中获取冰毒(甲基苯丙胺)50余克后,除用于自己和朋友吸食外,还将毒品贩卖给多人。唐朝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身上还携带14.7901克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唐朝在容美镇大嘉宾馆门前将约1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甲。

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唐朝在容美镇地税局门前将约1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

3、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唐朝在太平镇自己家中将约1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鲁某。

4、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唐朝在容美镇半岛酒店内将约1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鲁某。

5、2014年8月份的一天,唐朝在太平镇自己家中,将约1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并一起吸食。

6、2014年8月份的一天,唐朝在太平镇自己家中,将约1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并一起吸食。

2014年11月12日晚,唐朝在太平镇唐家村家中,向唐某、胡某、汪某、钟某等人免费提供冰毒,并容留上述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唐朝的供述,查获冰毒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鹤峰县人民法院(2007)鹤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施州)公(刑)鉴字(2014)191号物证检验报告、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朝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朝辩称:1、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到容美镇大嘉宾馆附近收取彭某甲200元购毒资金属实,因无货而未交易毒品,直至案发仍未交付毒品;2、2014年10月,他在鹤峰县地税局门前无偿送予董某毒品时,收取董某200元钱系董某偿还给他的欠款;3、起诉书第2、3、4、5、6起贩卖毒品的数量均为0.6克左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朝自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5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份的一天,汪某来到被告人唐朝家中,与唐朝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0.6克。在吸食过程中,汪某主动支付所吸毒品资金200元,毒资由唐朝收取并挥霍。

2、2014年8月份的一天,汪某再次来到被告人唐朝家中,与唐朝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0.6克。在吸食过程中,汪某主动支付所吸毒品资金100元,毒资由唐朝收取挥霍。

3、2014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唐朝在鹤峰县容美镇大嘉宾馆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向彭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0.6克,所获赃款由唐朝挥霍。

4、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唐朝在鹤峰县太平镇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鲁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0.6克,所获赃款由唐朝挥霍。

5、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朝在鹤峰县容美镇半岛酒店8211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向鲁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0.6克,所获赃款由唐朝挥霍。

2014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唐朝在鹤峰县太平镇唐家村家中,给唐某、胡某、汪某、钟某等人免费提供甲基苯丙胺毒品、吸毒工具,容留上述人员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鹤峰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秘密线索掌握到被告人唐朝涉嫌贩卖毒品,遂于2014年11月12日23时许,来到唐朝家中,查获小号、中号、大号塑料袋内装有疑似冰毒的白色颗粒状晶体。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净重为14.7901克。

综上,被告人唐朝5次贩卖毒品数量为3克,共获赃款900元,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1次。案发时,公安民警查获唐朝随身携带的毒品14.7901克。

另查明,被告人唐朝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在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⑴查获冰毒及拍摄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了2014年11月12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唐朝家中从其上衣口袋及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等处查获冰毒14.7901克,吸食冰毒的壶3个,电子称一个,吸管,小塑料袋20个(空袋)的事实。

⑵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鹤峰县公安局使用冰毒毒品检测试剂板(胶体金法)对唐朝、胡某、董某、钟某等人的尿样进行检测,其结果均呈阳性。

⑶抓获经过,证实了鹤峰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11月12日23时许,到唐朝家中自其上衣口袋及身边的挎包等处查获冰毒14.7901克以及吸食毒品工具若干等相关事实。

⑷鹤峰县人民法院(2007)鹤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朝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⑸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朝系成年人作案。

2、证人证言

⑴证人彭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了2014年10月11日晚上,他给唐朝打电话要求购买200元的冰毒,唐朝叫他到鹤峰县容美镇后电话联系。于是他和周某甲、陆某乙三个人请彭某乙的车到鹤峰县容美镇东街给唐朝打电话,唐朝叫他们在大嘉宾馆附近等。大约半小时,唐朝开着一辆红色轿车来到大嘉宾馆前,他即到唐朝的车内给唐朝200元钱买一包大约0.6克冰毒。随后他与周某甲、陆某乙坐彭某乙的车返回北佳周毅家中吸食。

责任编辑:国平